《五谈乡村振兴》:
(七)“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性,提出“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基在于基层治理的现代化,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
一是确定乡村治理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乡村治理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等系列指示。在《促进法》中,将其归结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乡村治理体系的总要求。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在乡村振兴事业中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这个要求在《促进法》中得到彰显和强化,提出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同时强调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也包括农村社会组织、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在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等,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三是发扬村民自治。在我国几千年的乡村治理实践中,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到现在都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在《促进法》中,被表述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等作出规定,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有力地保障了村民民主治理的权力,调动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长期“三农”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践中,我们党总结出了“三农”干部队伍培养建设的宝贵经验,在乡村振兴中同样适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加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农村工作队伍建设”。《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为落实总书记要求、深化乡村振兴中“党管干部”实践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总而言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的主要观点、内容、举措在《促进法》中提炼出来、呈现开来、部署下来,是其乡村振兴战略的最新理论结晶,为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支撑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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