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短期借款如何清查?
短期借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清查的具体要求包括:
(1)检查截至资产清查基准日的短期借款[包括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明细账、总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余额,核对其账账、账证、账表是否相符。
(2)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借款凭据,或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查清债权人、借款本金、利息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起止时间及审批人等情况。
(3)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4)检查本期各项借款的用途及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5)检查借款利息的计提和支出情况,是否依照借款合同如期如约计提或支付利息费用。
(6)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或根据情况转入“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能办妥展期,亦应调整相应短期借款账簿记录。
(7)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短期借款,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应关注取得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到期日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前且对方无法承兑、贴现银行将贴现款转为本企业贷款的事项。若有,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增加“应收账款”“短期借款”科目。
26.应付账款如何清查?
应付账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清查的具体要求包括:
(1)核对截至资产清查基准日的应付账款明细账、总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余额,核对账账、账证、账表是否相符。
(2)查清债权人、债务成因、债务用途、产生时间及审批人等情况,并在清查登记明细表中准确、完整填列。
(3)清理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不属于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往来款项,若有,应转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4)对于已经采购货物(或固定资产)、接受劳务而未将相应实物资产或费用人账,应及时确认存货或费用并挂往来账,否则容易低估负债,也易造成实物虚假盘盈。
(5)清理“预付账款”中是否有与“应付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的情况。若属于同一债权人、同一性质经济业务形成的款项,应进行重分类调整,以避免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
(6)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确定账面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7)结合存货盘点,检查在清查基准日是否有大额货物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人账的应付账款。
(8)若应付账款出现“负数”情况,应查明原因,进行账务调整。
27.预收款项如何清查?
预收款项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客户的款项。清查的具体要求包括:
(1)检查截至资产清查基准日的预收账款明细账、总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余额,核对其账账、账证、账表是否相符。
(2)查清债权人、债务成因、债务用途、产生时间及审批人等情况,并在清查登记明细表中准确、完整填列。
(3)对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进行清理,交易已中断或无法执行产生遗留的预收账款应转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4)对时间较长,因未及时开具发票而挂预收账款的,应查清事实并写明情况后,在基准日前进行账务调整。该类事项会少计“收入”及相应“应交税费”、虚增“存货”,造成虚假的实物盘亏等。
(5)清理“预收账款”中是否有与“应收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的情况,若属于同一债权人、同一性质经济业务形成的款项,应进行重分类调整,以避免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
(6)检查预收账款有关的工程、销售合同、结算及仓库发货记录,检查已实现收入是否及时转销预收账款,确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7)检查预收账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如存在,应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8)检查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入挂账的情况,如存在应进行账务调整。
(9)对税法规定应予纳税的预收账款,结合应交税费项目,检查是否及时、足额计缴有关税费。
(10)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确定账面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11)若预收账款出现“负数”情况,应查明原因,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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