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乡村治理研究》:
根据我们在浙江农村的调查,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于村庄治理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影响村庄治理发展水平。村庄治理势必需要有相当的经济和财政为支撑和基础,特别是在村民自治的体制背景下,要求村民群众依据法律规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换句话说,村庄治理所需经费主要依靠村落经济发展,由村级组织自行筹集资金。国家一般只对一些国家下延到村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提供适当资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村庄治理的发展很大程度地受村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尤其是村级组织自主开展一些村民群众需要的村落公共服务和社区教育,均需要有相当经济和财力做支撑。实证表明,一个时期以来,正因为村落经济的薄弱,致使村庄治理无法正常展开,形成了众多治理薄弱村。特别是在国家公共服务和公共教育向农村延伸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基层社会急切需要村级组织在本村范围内自主提供社区服务和教育,以弥补公共服务和教育之不足,却因为受村落经济发展的制约,无钱办事,无法开展基层民众需要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治理有效性受到严重影响。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以特定的方式极大地推动了村落经济的发展,提升了村落经济的水平,并对村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影响。
第一,创造了村庄治理经济来源的新空间。在国家的制度设置中,村民自治建构于农村集体农业经济之基础上,主要依赖村落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改革开放以来,在浙江和全国各地均涌现出不少基于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村庄治理典型。然而,从更广泛的农村范围考察,绝大多数的村落特别是浙江农村主要以个体私营经济占主导。毫无疑问,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同程度地提升了村落经济的总体水平,也为村庄治理汲取所需经济支持提供了新的空间。调查中发现,村级组织时常会创造性地运用一些特殊的方式从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家庭获取资金等村庄治理所需经济资源,拓展村庄治理的财政渠道。比如,动员个私企业和村民个人为村庄治理捐赠、与个私企业合作开发经济项目、在某些管理服务项目中进行个人集资、向个私企业征收特别管理费,等等。正是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发达为村级组织筹集治理经费创造了空间和机会。同时,正是基于这些独特的经济资源筹措方式,使得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村落实现了有效的治理经费筹措,拥有了较为丰足的管理服务经费,从而能够正常地开展各项村庄治理活动,实现村庄治理的良性运行。反之,一些集体经济不发达,且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也不理想的村落,往往因为无钱可筹,致使村级组织因缺乏经济支持而无力推进乡村的有效治理。
第二,提出了村庄治理的新要求。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为村庄治理提供经济支持可能的同时,也向村庄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首先,建设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诸如水电设施、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等。其次,提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必要的社区管理服务。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大多在村落范围内,难免需要村级组织提供各类社区服务。诸如各类审批手续的审核、证明、提交等规范管理服务,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火灾隐患之类风险管理和监督,以及信息交流、组织援助、技术支持、贷款担保、安全保障等支持性服务。
总之,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即为村庄治理创造了新的经济基础,也给村庄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新的挑战,无疑会影响甚至倒逼村庄治理及其发展,促进村庄治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
2.重构村庄治理结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当前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于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家庭承包后,人民公社体制因失去原有集体经济基础而解体,农村社会治理一时陷入混乱,一些地方的农民群众创造性地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事务的管理,创立了最早的村民自治制度。正是根据农民群众创造的经验,党和国家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地建构和推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可见,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之初,农村尚未出现大规模的个体私营经济,主要依据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农业双层经营制度为经济基础所做的安排。在农业实行集体和家庭双层经营的体制下,村落的经济组织主要表现为:一是村集体经营组织。在浙江,主要是在村一级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事务。二是家庭。作为农业集体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者,农民家庭成为具体的农业经营单位和微观生产组织。
伴随着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村落经济组织呈现出一系列结构性变化:
第一,村落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存在,但其功能日益弱化。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村落集体经济出现式微,并不再在村落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相应地,作为农业集体经营组织的村落集体经济合作社功能受到削弱,在村庄治理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下降,甚至虚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在一些集体非农经济相对发达的村庄,则往往被诸如股份合作社、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所取代。
第二,家庭的经济组织功能多元化,地位进一步提升。如前所述,浙江农村的个体私营经济大多以农户为组织依托。在此背景下,家庭不再只是一个生活单元,也不再只是农业承包经营单位,而是进一步地成为一个复合型的经济实体。相当部分家庭在承包经营农业的同时,从事着不同形式的个体私营经济,而且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家庭最大的利益来源。在此意义上,家庭日益成为当前浙江农村最普遍、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基于这一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村落集体组织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有限,有可能造成农民群众对村落集体的“冷漠”。
第三,个体私营企业构成为村落经济组织的重要一极。除家庭经营之外,改革以来的浙江农村社会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个体私营企业,有的从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的由原有集体企业改制而来,还有的由农民个人或多人合作兴办建立,等等。从事的行业也各有不同,因此具体的组织形式存在着较大差异,呈现出多元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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