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是一本关于对赌协议实务操作的手册,旨在为从事或涉及对赌协议的企业家、投资人、律师、会计师、咨询师等提供一份实用的操作指南。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一个投融资项目至少涉及法律、财会、税务三个领域,参与的主体有律师、会计师、基金管理人、投行从业人员,关涉投资方、融资方有时还有监管方的不同需求,如何平衡和兼顾是对赌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备统筹协调的能力对相关领域从业者来说是极其必要的,该书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各主体视角下对赌中的关注重点,并告诉读者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配合商业目标做好分工协作,实现各自商业利益的蕞大化。
——实用性。作者结合其实务经验,从商业、法律、财会、税务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对赌实务中的一揽子操作建议,以及从交易设计到履行全过程的具体方案和风险防范意见,因其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视角,因此特别适合从事投融资业务的各种角色的读者学习使用。该书具有明确的实践导向,是一本非常难得的对赌实务宝典。通过该书,相信读者不仅可以获得投融资领域的实用知识和技巧,而且能够在具体业务中妥善应对和处理对赌实务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进而实现商业目标。
——可读性。它的语言简练明了,所选案例更新更典型,通过作者自己的实践和反思,尤其是紧密结合业内的最前沿动态和经验,可以让读者轻松掌握主要知识点,灵活应对工作挑战。
该书作者崔琦律师的职业经历极其丰富,先后在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方法院、政府部门及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工作,具有鲜明的法律、财税复合背景和丰富的实操经验,对于“对赌”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潜心研究。。
推荐序
崔琦律师的职业经历极其丰富,先后在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方法院、政府部门及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工作,具有鲜明的法律、财税复合背景和丰富的实操经验,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实战能力。
崔琦律师一直致力于从商业、法务、财务等多个维度解决公司治理中各项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前瞻研究。在丰富的职业生涯中,他也曾经历诸多挑战,全程参与过多项重大无先例的项目或诉讼,通过他自己的思索和实践,在归纳总结后对行业进行了正向的、宝贵的输出。他常年在线下和线上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在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对于“对赌”相关问题,他更是进行了长期的潜心研究。
《对赌实务操作手册:法律、监管与财税》一书全面彰显了崔琦律师在投融资实务领域的专业高度和宽度。该书不是简单的理论性质的知识读本,而是富有生命力的实践指南。作者通过丰富的案例、实践经验和实战技巧,既全面阐释了对赌实务中法律与财税的相关概念,对赌的对象、分类、交易文件、典型条款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结合《九民纪要》及《公司法》修订草案历次审议稿,又详细探讨了诉讼与仲裁领域中对赌涉及的18个法律实务前沿问题和可能涉及的行政与刑事领域法律责任,同时还系统介绍了对赌涉及的资本业务监管法规,也分析了对赌在财务账务、税务处理等方面的影响和考量。通过这些全面而细致的讲解,我相信读者会同我一样能够感受到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学识水平。
全面性是该书的一大特点。一个投融资项目至少涉及法律、财会、税务三个领域,参与的主体有律师、会计师、基金管理人、投行从业人员,关涉投资方、融资方有时还有监管方的不同需求,如何平衡和兼顾是对赌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备统筹协调的能力对相关领域从业者来说是极其必要的,该书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各主体视角下对赌中的关注重点,并告诉读者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配合商业目标做好分工协作,实现各自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该书的另一大特点是实用性。作者结合其实务经验,从商业、法律、财会、税务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对赌实务中的一揽子操作建议,以及从交易设计到履行全过程的具体方案和风险防范意见,因其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视角,因此特别适合从事投融资业务的各种角色的读者学习使用。该书具有明确的实践导向,是一本非常难得的对赌实务宝典。通过该书,相信读者不仅可以获得投融资领域的实用知识和技巧,而且能够在具体业务中妥善应对和处理对赌实务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进而实现商业目标。
该书还具备相当的可读性。它的语言简练明了,所选案例更新更典型,通过作者自己的实践和反思,尤其是紧密结合业内的最前沿动态和经验,可以让读者轻松掌握主要知识点,灵活应对工作挑战。
总体来说,这是一部非常系统和全面的对赌实务教程,凝聚了崔琦律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对于任何一名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来说,它都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和工具书。在此,我希望这本书可以得到更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读者的认可和使用。
刘纪鹏
2023年10月
自 序
对赌作为商业、法律、财税等领域的热门话题,相关论著可谓数不胜数,法规、案例和各类分析也随手可得。相比同类书籍,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全面”,即旨在从商业、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多个角度出发,结合笔者多年来会计师、律师、法官、法务等多个角色和身份积累的经验,为读者全面详细阐述对赌问题相关内容。
一
本书的雏形,来源于2016年夏天笔者在微信法律公众号“高杉Legal”的一次关于法律行业知识储备与管理的线上讲座,对赌相关问题的政策法规、案例检索与思维导图是讲座的重点内容之一。由讲座稿演变而来的《法律行业知识储备与管理》一文随后受到了读者的广泛好评和关注,并收入了《民商法实务精要》系列图书。本书则是笔者根据读者反馈,将对赌相关内容从前文中抽出单列,并进行大幅增补和修改后的成果。
笔者对于对赌问题的关注源于2009年下半年,当时笔者还只是一位刚从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且仅在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第一年的“小朋友”。因某个项目出差,几位高级别同事在讨论客户和投资人所签合同时涉及上市时间回购的对赌。当然,会计师们的立场更多的是权益/负债的会计确认,以及伴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类的问题。笔者以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姿态,在看完合同后脱口而出:“这不是最高院联营合同司法解释的保底收益条款吗?大概率无效啊,得吐出来弥补亏损或者重新分配啊。”得到的反馈是:“什么是司法解释?”于是讨论很快陷入了冷场……
彼时,距离“海富对赌案”最高院再审判决公布还有3年,《九民纪要》问世还有10年,联营合同司法解释被废止还有11年。另外,证监会还没有公布发行审核监管问答,保代培训笔记中还没有涉及对赌问题,海南省税务局还没有对海航作出业绩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复函,财政部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准则以及应用案例更是遥遥无期。因此,除了蒙牛、永乐、太子奶等少数限于专业领域讨论的案例之外,当时不论是法律、会计、税务还是监管等领域,对于对赌问题都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而笔者当时的第一反应,也正是后来公布的“海富对赌案”二审甘肃高院裁判的思路之一。
时光荏苒,延续前述讨论的未决事项,也基于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笔者在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法律职业生涯的过程中,一直从多维度持续研究的角度关注这一问题。多年来,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律所、法院、政府部门、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单位都工作过,曾经站在投资方或者被投资方的立场,也曾经以法官、仲裁员、律师或法务的身份,还曾经以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利益为出发点,经历并处理过投资、法律、财税、监管等不同维度下的对赌相关问题,积累了不同视角下的经验,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近年来,在司法、监管、财税等领域,对于对赌问题均有大量规则、案例、意见出台,如《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6号指导性案例、“联通资本案”、“瀚霖对赌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已废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等,相比笔者刚参加工作时对该问题的处理接近空白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但正如本书正文内容所展现的,在具体的裁判尺度、监管要求、财税处理等方面,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争议、分歧和不明确之处,也不乏裁判或认定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甚至相反的情况,这种现状不仅对对赌问题的实务处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惑和障碍,也给企业、投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本书对对赌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梳理,汇总并分析各种具体问题的裁判和处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为读者答疑解惑,帮助他们合理应对层出不穷的新规、案例和窗口意见。
二
在投资实务领域,出于信息不对称、规避投资风险或者保底收益的考虑,PE/VC几乎是“无对赌不投资”,特别是要求创始人承担上市时间+回购条款的对赌责任,而且常见的投资回报率从传统的8%开始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上述情况招致业内广泛批评,认为过于宽泛使用甚至滥用对赌条款会造成投资人对此过分依赖,助长行业所谓“尽调靠审计,风险靠对赌,GP回报靠管理费,LP回报靠运气”的不良风气。“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也不符合投资人风险投资和价值发现的本位,且容易导致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的对立,促使被投资企业追求短期目标,增大企业风险,同时还有保底收益变相借贷的嫌疑,长久而言不利于投资行业发展。
换位思考,在现阶段的投资领域,投资方(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下同)的LP也开始与GP签订对赌协议,要求GP限期承诺兜底回购。从商业逻辑来看,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PE存续期为7~10年,其中投资期为5~7年居多,因此限于时间关系,不仅是投资方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及其创始人承诺退出期限和回报问题,投资方的LP也要考虑自身的投资退出和回报,最终自然会将回购的压力层层加码传导至被投资企业及其创始人。
站在不同的立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有自己的顾虑和压力。笔者无意评论或者改变行业现状,而是希望能在大环境下,基于现状,平等分析、对待各方,综合考虑投资方、被投资企业、律师、会计师、投行从业人员、法院、仲裁、监管等相关人员、相关方面的不同需求,进而在商业抉择、方案设计、风险提示、条款参考、谈判策略、监管要求、纠纷处理、财税分析等不同阶段,为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广大读者提供一揽子的对赌问题解决方案。
三
如前所述,对赌问题本身是一个跨多领域和专业的综合性问题,不同职业和角色的个体在面对对赌问题时有各自的立场和思维方式。在笔者多年的实践经历中,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是,券商、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中介机构各执一词,券商说要考虑监管沟通,律师说要考虑效力和履行,会计师说要考虑会计确认分类,税务师说要考虑税种间的税筹协调,彼此之间本应是互相配合、兼顾统筹服务好客户的关系,而最终的结果是,客户本希望能够拿到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拿到的却是支离破碎、各自为政甚至自相矛盾的方案,最后导致其无所适从。
另一个现实的反映是,在全面注册制改革后,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提出了对赌协议“自始无效”的处理方式,并明确规定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而事实上,自2021年开始,监管部门就已经以窗口意见的方式落实前述要求。
证监会的关注点可能在于,实践中,律师往往在规范清理发行人对赌协议的工作中扮演主要角色,但律师的工作重点是判断协议法律问题,如是否符合监管的“四个判断标准”,而容易忽略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赌条款存续和履行期间可能造成会计上被认定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的风险,从而可能构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损益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上市主要财务指标。而会计师在接手处理律师工作成果的时候,一方面因为时间关系,另一方面也会因为专业、角色和出发点的差异,造成沟通上的障碍,最终对上市进程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对对赌问题的处理,应当有“一盘棋”的顶层设计,并且需要在不同行业和职业之间做好分工协调,不能有“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态度。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笔者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尽可能权衡诉讼、仲裁、监管、财税等领域多方面因素,力求在市面众多同类型题材的书籍之中,能以一种全方位、多视角的思路,与读者朋友们探讨并分享一些自己对于对赌问题在不同角色和专业视角下的认识和观点,并期待可以帮助读者朋友们统筹和规划相关应对和处理方案。
四
感谢我的助理黄一帆律师对本书编写付出的努力,同时对各位亲友在本书编写和出版过程中的各种答疑解惑和帮助一并致谢。希望本书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帮助读者了解、熟悉和处理各类对赌问题。限于水平,错漏难免,也希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教。
崔 琦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