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
1.政府支持到位并且角色适格
我们应借鉴农地抵押制度运作比较成熟国家的有益经验,政府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建立之初和运作过程中,始终能给予大力支持。
一是要制定和发布有关政策,有效推进土地经营权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纵观有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因地制宜,但政府绝对是起到主导性作用的。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试点农地抵押,毫无疑问属于由政府通过颁布政策、组织实施等行政权力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尤其对于被政府选中而“指定”的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同时又或多或少承受着政府直接参与经营决策的风险,因此在这个前提下,政府出资“兜底”风险也是“情理”中事,也是当前最大程度保护好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
二是要逐步增加政府贴息补偿,给予资金支持。Douglas C.Macnullan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土地市场,认为土地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效,造成土地利用的动荡,因此财政部门应支持政府干预市场以弥补市场缺陷。试点也有采用政府贴息补偿的风险分散方式的,例如重庆市政府规定由市区、区县两级政府财政设立出资专项基金用于补偿经办银行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市级政府承担补偿比例的20%,区县承担15%,即政府承担的总比例为35%。这个比例数的确定是基于重庆市政府关于“政府、金融机构、农民”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但是本书认为,在制度建立之初,尤其在我国农民又相对贫困、承担放贷任务的是商业银行而并非政策性银行的前提下,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该更高一些,才能更加有效地分散风险,否则无论对于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还是担保人,负担相对过重,不利于此项制度的顺利推进和效用发挥。
所谓政府角色适格,是指在某种意义上讲,政府应当在建立制度之初以“组织者”角色定位,在制度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以“保障者”角色定位,而不是作为直接“参与者”角色出现。反观贵州湄潭县试点失败的教训,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干预太多,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经常直接参与到土地金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的决策当中,最终导致当地政府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金融公司能正常生存乃至盈利发展的目标不断冲突。另外还比如重庆试点,地方政府要求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给予农民在基准利率基础上5% -10%的优惠率,这虽然降低了农民负担,但却是以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为代价。本书认为,此时地方政府不应该以“参与者”的角色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而应该以“保障者”的角色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贷款贴息。
推进土地改革与制度变迁,政府能起到直接作用,并能在短时间产生效益,但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农地金融制度,其健康持续的发展有赖于各方遵循其科学、自然的运行规律,依赖于健康、成熟的外部市场环境,这也是百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农业发展的规律使然。
2.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
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对农民申请和发放贷款的方式是间接方式,它并不直接面对农户并就发放贷款等事宜一一交涉,而是成立农业贷款合作社,来承担农户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中繁杂而具体的程序性工作,它还负责贷款的管理与监督,这样既可以减少信用风险,还可以节省贷款成本。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台湾地区在20世纪初设立农会,在1946年成立台湾土地银行,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在1949年成立信用部为台湾农地抵押提供贷款。在1983年成立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并从1984年正式开始实施农业信用保证制度,该制度规定台湾地区农民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可以申请农地抵押贷款,但须同时由农业信用保障金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
目前就我国的农民而言,除了抵押土地经营权,几乎无其他财产可担保。换句话说,如果农民手里还有足够的资金,他们也就不需要通过抵押行为来获取贷款。而商业担保公司的盈利性的固有特征决定,其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担保的主观意愿肯定不高,因此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不太现实,建议政府应当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微利原则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担保,以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2016年《抵押办法》规定鼓励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以为抵押权主体融资增加信用,应该值得赞同。
3.改造农业发展银行为政策性土地银行
我国自然条件多样、土地地质水平参差不齐,农业产出效益整体偏低且并不稳定,因此相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客体,其放贷风险较之其他种类的抵押是要高出不少的,如果采用专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任由市场来选择抵押标的,那么合理推测,一些优质土地的经营权比较受欢迎,容易被商业银行接受作为抵押财产,而地力贫瘠的土地、贫困及边远山区则不容易被接受,因此无法实现普惠全民。因此,本书建议我国建立政策性土地银行模式。
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能照搬有些国家的做法,况且短时间内建立专门的土地银行,成本较高也不太现实。可以由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始构建政策性土地银行。因为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机构覆盖全国,自下而上形成县(市)支行、地市分行、省分行、总行的组织管理体系,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信息管理、财务结算、信贷管理的专业体系,银行员工都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因此,由其承担政策性土地银行的职能应该是成本较低、可操作性较强的选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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