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公共收入方面的“一视同仁”原则,对于我国是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税收为了贯彻政府的所有制政策,实行了“个体重于集体,集体重于国营”的税收政策。税收上的这种“区别对待”政策,显然是直接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因此,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中是应当被否定的。然而,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特有的经济环境中,“矫枉必须过正”,为了尽快克服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经济过度国有化的弊端,鼓励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尽快发展,在改革的前十余年,我国反过来实行了“国有重于集体,集体重于个体和私营,内资重于外资”的税收政策。这尽管有着促进市场取向的改革推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也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陷于两难的境地: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市场因素的成长;而这一政策从根本上看,却又抑制和否定着市场因素的成长。正因如此,当市场因素和市场体系有了较大发展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重心,就转到了根本消除“区别对待”这一弊端上来了。1994年我国之所以进行了以统一税制为基本标志的税收制度大改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是政府为市场提供一视同仁服务的主要内容。这就是政府所建立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对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是“一视同仁”的,以确保所有的市场主体能够依据同一的规则和标准,去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这就是在市场竞争这一球赛中,政府只能起裁判员的作用。对于“球场”上竞赛的双方,政府作为裁判员,必须站在竞赛之外公正执法,而不是偏袒一方,更不能卷起袖管自己下场打球。否则的话,这一竞赛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政府不能进入市场直接“参赛”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所谓“参赛”,就是政府直接进入了市场有效领域,直接参与了市场活动。这在市场经济下,显然是不能允许的。
之所以政府必须为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同一的规则,是因为从本质上说,任何市场主体都无力去设立市场竞争的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正常状态下,市场交换的所有各方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和无力强制对方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或阻止对方的越轨行为。因此,这是一个市场失效的领域。
然而,市场活动是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当他们在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之外,如果能够以非市场的方式和手段攫取更多的利益,只要不受阻止和惩罚,相应行为的产生就是必然的了。如果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如此行事,其结果将是“一切都乱套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没有了,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也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这又是一个市场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需要,而应当予以弥补的市场失效领域。
为此,需要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之上的、拥有强制能力的某种机构和组织,来建立这种市场规则,来强制执行这些规则。对此,政府显然是“舍我其谁”的。这就表明,政府为市场正常和正当竞争建立起应有的规则,是顺应市场根本要求而弥补市场失效的举动。由于这种市场规则以确保竞争的公正为目的,是对所有进行正常和正当市场活动的资本和私人提供的,因而也是“一视同仁”的。
在政府的这一制定市场规则的活动中,公共财政的作用尽管不显著,但并不是不重要的。这是因为,立法机构制定这些规则的过程,其各种费用都是需要公共财政拨给的;而立法之后的执行,更是离不开公共财政提供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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