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融合研究》:
2000年以来,尽管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为地区的均衡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从提高欠发达地区的自身发展能力、减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来看,我国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所起到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就过渡期的转移支付制度而言,其难以协调区域间的利益,不利于区域合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为了使得不同区域的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进而打破落后区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水平低——吸引投资难——经济发展水平低的不良循环,但目前还很难通过该制度形成自我良好的经济环境、制度文化环境来推动欠发达地区发展。
为了解决1994年“分税制”改革存在的不足,我国曾经采取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办法》是尽量考虑当时的实际状况做出的改革。但在这一制度下,中央财政为地方提供的无条件转移支付资金非常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偏大,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规范的立项程序及分配机制。在这一模式下,导致东部地区受益较多,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反而受益较少;并且,“税收返还”补助在当时的转移支付中占到约50%,也呈现累退性的特点。这使得东部地区的受益较大,其他区域的受益较小。因而“税收返还”作为“财政包干体制”的残留物,相对不规范。与此同时,我国一直采取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可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却较少,造成地方政府间的利益机制很难协调,地区与地区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可谓举步维艰,没有起到缩小区域之间发展差距的作用。此外,地方政府之间竞争转移支付资金的博弈,造成了财政资金不足以及使用效益低下。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不清晰
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不一致,致使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也不一样。只有转移支付目标和其形式的多样性互相联系、紧密配合,才有可能达成既定的目标。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为了配合重大改革举措以及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而日益形成并且完善起来的,如促进分税制改革、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处理民族问题、调节工资以及居民收入等。为了维护地方的既得利益,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利益,减少阻力,确保各项改革与政策举措的顺利实施,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绝大多数是根据“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来安排设计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央聚集财力以及重新调整配量的空间,形成了“粘蝇纸”效应。这造成具有公共服务均等化作用的一般转移支付的规模比较小,难以有效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并缩小区域经济的发展差异。财政转移支付改革的具体目标不够明确清晰,当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矛盾与支出责任摩擦日益增加时,必然会引起政府财政体制呈现出不稳定状态。
2.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科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种类繁多且变动较为频繁。在结构与功能配置方面,过渡性特征尤为明显,即缺乏全面系统性的协调,偏重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利益。大多数转移支付项目具有清晰的指向,如调整工资、农村税费改革以及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等临时性的所谓“打补丁”项目占用了较多的可用资源,制约了其对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他如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等转移支付形式,更多的也是照顾地方既得利益,几乎没有起到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调节效果。总体来看,由于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被赋予了更多的政策目标且种类偏多,使其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难以实现。而专项转移支付覆盖领域太宽,分配使用不尽科学。专项转移支付是扶持欠发达地区重点项目、特色项目、特色产业发展的主要财政手段之一,例如日本大分县的“一村一品”。但是我国目前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还缺乏这一方面的总体规划,许多项目的申报,审批的行政化、部门化情况较为严重,项目的设立支离破碎、并且还存在分配的原则不明确、竞争获取的形式不透明等现象。这使得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缺乏宏观规划,与中央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不匹配。而且许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压力比较大,导致项目的地方财政统筹能力也比较弱。
3.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缺乏合理有效的整合,渠道趋于繁多分散,且一些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具体。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以及盲目性,使其游离在地方人大审议与监督以外。这一状况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存在随意性,效率较低;中央政府对地方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缺乏有力的动态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相应的公共产品质量、供给效益的考核指标,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衡机制,造成转移支付资金被任意截留与挪用。此外,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有关财政纪律的处罚、问责制度不够健全,严重损害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