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制度建构进行了分析,主要选取了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代表性的自主性制度建构,包括投资项目承诺制、不见面审批、项目代办制、委托招商制度、容缺受理制度、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证照分离改革、法院参与招商活动、地方政府违约行为规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被骗的制度规制等十项制度建构。这十项制度建构有些属于良性的制度建构,是地方政府为了节省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而建构的,不仅节省了人们办事的时间,转变了政府观念,而且优化了当地招商引资法治环境。这些良性的制度建构,都是国家需要加以肯定的,也是通过地方先行探索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只是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有的仅具有政策性依据,缺乏合法性依据,这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积极行动起来,赋予这些制度建构以合法性,从而推动地方招商引资取得更大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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