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到财政学基础理论的哲学层面,解析共同欲望论之财政学、全体主义之财政学、目的论之财政学和功利主义之财政学的主要思想与政策主张。
基于哲学基础对共同欲望论之财政学、全体主义之财政学、目的论之财政学和功利主义之财政学的批判和反省,也丰富了对这些哲学思想的批判性反省。
现代财政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在于摆脱财政的技术性而突出财政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将财政理解为由政治这一重要因素所决定之经济现象,这是由葛德雪创立的财政社会学所指出的财政学的发展新方向。
永田清在《现代财政学理论体系》在这本书中所展现出来的思想深度与宽度,对我们今天推进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仍极具参考价值。
虽是讲西方财政,却可从中回溯西学东渐之际,中国财政理论所博采的数家之言。
民国学人所译日本学者研究西方的著作,今天的学者对其进行再整理,书序、整理者导读中展现的求索精神令人感动。
永田清《现代财政学理论体系》一书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主要包括共同欲望论之财政学、全体主义之财政学、目的论之财政学和功利主义之财政学。下篇以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论财政社会学之展开与经济组织二元论。立足财政与国家职能间的关系,总结各种财政学理论体系的政治性。
整理者则将繁体竖排的原著以简体横排形式呈现,在保持书稿原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校订,主要涉及专有名词、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的调整。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理者为每本著(译)作写出了导读,并对文中提及的部分史实与原理加以注释。经整理后,本稿更加适应当今读者的阅读习惯,为读者了解民国时期财政思想提供了路径。
集团之类型与财政
依据Seligman之见解,集团可分为私的集团与公的集团。大多数集团,乃因满足共同欲望所构成之私的结合。此种私的集团有二种。一系由二人所结合者,其典型者,为结婚集团。一则为满足共同欲望,个人不得不与其他多数个人相结合时多数个人之结合。彼又细分此多数结合集团为如次之七种,即: ①社交团体,②以娱乐、体育为目的之团体,③无兵役义务之国家所组织之军事团体,④职业团体(基尔特、劳动组合等),⑤营利团体,⑥政治团体,⑦宗教团体是也。对于此种私的集团,而另有公的集团之国家组织。此种国家组织,包括地方公共体之下级国家及联邦、联盟等之超级国家。此等政治组织之诸形态,即系对于上述私的集团,而称为公的集团者。
公的集团之概念,乃含有公共欲望之概念。前已举示个别欲望与共同欲望之区别,说明个别欲望亦于其依集团之共同努力而满足时,成为共同欲望。私的集团之私的共同欲望,亦与此相同,于依公的集团而满足时,成为公共欲望。因而私的共同欲望与公的共同欲望之区别,一依其所能满足欲望之手段者也。公的欲望之主要者,无论过去现在,皆系对于生命、自由、财产加以保护之有组织的司法行政之欲望。此乃比较后世所发达者,但更有所谓福祉之诸欲望。满足此等欲望,乃以构成经济行为之对象之所谓经济财——商品、勤劳之形态表现之。吾人兹乃到达于满足个人欲望之公共财之概念。于是可使公共欲望、公共行为及公共财与私的欲望、私的行为及私的财相对照。
由政治组织所能满足之欲望,屡称之为集体欲望,使与个人欲望相对立;然依据Seligman之见解,以为此种方法,于如此之二点系有误。第一,集体欲望未必系公的集团之欲望。由多数人之结合的活动所能满足者,系集体欲望,故是乃并无私的公的集团之别,而存于一切集团者也。第二,集体欲望不能与个人欲望相对立。盖集体欲望结局不外于构成集团之个人之欲望。故不得不谓为个人之个别欲望与共同欲望处于对立关系者。于是彼谓欲望以个人之欲望为最高之概念,以集体的共同欲望为下级之概念,又此必须随其由私的团体所能满足,或由公共体所能满足,而分为私的欲望与公的欲望。Seligman, op. Cit. pp.354—357. Die Wirtschaftstheorie., Ss.224—226.
如前所述,使个人欲望与集体欲望相对立者,系E. Sax及其他。然则彼等之欲望论与Seligman之欲望论,究系相异,抑何如乎?余不能承认两者之相异。盖E. Sax之所谓集体欲望,在欲望之集合一点,已转形为共同欲望故也。E. Sax与Seligman皆自个人欲望之分析出发。在心理上分析一切欲望之结果,使两者之理论当然归着于此点。欲望之发生区别者,并非欲望本身之区别,而系依其满足欲望之方法者也。于是研究对象,由欲望论一跃而为组织论。故Seligman或说明或不说明欲望之种类,而移动其研究问题之中心,究明社会组织之私的集团与公共体之本质。财政学上成为研究对象者,自系公共体。因而必须阐明公共体之本质与特征为何如。试进而述说Seligman之说明。
依据彼之见解,公共体与私的团体之相异,可以见出所能满足之欲望之相对的重要性。公共体较之私的团体,乃更满足其基本欲望。其程度之相异如极大,则如Hegel所教示,此种量的变化,成为质的变化,量之根本变化,乃与质之变化相等。兹所谓基本欲望,系共同欲望;其最根本者,系保护之需求。个人如不能只借其本身以防御外敌,则有依政治组织以满足保护之必要。又随私有财产之发达,财产之保护成为与生命之保护相等之根本的欲望。事实上,此系构成国家之真正理由。个人生命之保护,在构成国家以前之组织如氏族社会等,亦自有相当保障;然私有财产之保护,更必需广泛而且确实之基础。国家之成立,系根据于此种原因者也。又随时代之发展,其他基本的共同欲望以生。惟有此种共同欲望之发展史,即系国家职能变化之历史。
Seligman承认共同欲望之基本性质,在于保护生命、财产与自由,因而谓由公共体所能满足之此种共同欲望,远较其他私的团体之共同欲望为重要。由公共体所能满足之欲望之基本的重要性,即含有公共体之基本性之意。此为公共体之第一特征。
其次,彼承认第二特征为于一定地域内包含一切之性质,即普遍性。公共体包括一切成员于一定之基本社会内。此种普遍性,系前述之基本性之所生。私的团体满足从属欲望,公共体则以满足基本的共同欲望为目的,且能满足之者也。基本欲望与从属欲望相异,完全系人所有之欲望。故此种基本性,必然展开为普遍性。
第三特征,乃前二者结合所生之强制力。依据Seligman之见解,此种强制力之本质的特征,迄今尚未充分究明。彼谓国家之强制,系国家成员之非分离性,此乃私的团体与公共体有所区别之本质的要素。
然则此种强制之原因为何?私的集团只由其欲参加集团行为之利益者而成。假定此人纵有与他人不一致,但与由集团成员所生之利益相比较衡量,使自己之行为适应于多数人之行为,或利害完全不相容时,则可由此集团脱离而处于其集团之外。然在公共体之场合,纵令自己之意志不能相容时,亦不能由此脱离。不许以各个人之特殊利害,而漠视共同利害,各国民适应于国家之意志,而被强制其行动。即此种强制,乃由于满足公共体之欲望之普遍的性质也。此种普遍性,乃根据于欲望之基本性,前已述及。因而以上之特征,若依序列言之,则欲望之基本性产生普遍性,而此种普遍性产生强制本质之非分离性。
彼谓以上之基本性、普遍性及强制为公共体之绝对特征,又附之以如次之三个相对特征。即第一,系个人与集团之间,无何种相互关系,即所谓非相互的性质。欲阐明此种性质,吾人必须溯及相互欲望与共同欲望之区别。即相互欲望系依交换手段所能满足者;共同欲望乃个人与他人共有,只依集团结合即共同行为所能满足之欲望。此种相互关系,在公共体固无庸论,即在私的团体,亦不能适用。盖个人可与集团有相互关系,然此非为集团之一员。集团之根本的职分,本非相互故也。在公共体,此种性质,尤为显著。对于公共体之重要者,只系公共目的及公共福祉;而共同欲望之基本性质,使之不顾个人之特殊的、个别的利害观。于是公共体之非交换的、非相互的性质,不可不谓远较私的团体之是种性质为大。
第二,系归于个人之利益之不可分性。此乃与第一之非相互性相关联,自无待言。私的团体之中,有根据于参加利益者,与根据于集团之不可分的利益者;然在公共体,则利益大体不可分。利益不可分,为公共体活动之特征;此乃与其谓为由于私的团体、公共体之固有性质,无宁视为根据于由两者所能满足之欲望之种类者。更正确言之,根据于此种不可分性之私的团体与公共体之区别,其终极乃存于所能满足之欲望之本质。故此种不可分性与非相互性,皆系公共体之基本性之所生。
第三,系利益之不可量性。若利益系不可分,则个人利益不能测定衡量。公共体之基本活动,对于个人产生从属利益时,正确衡量之,系属困难。如何可以测定警察保护对于个人之利益乎?关于公共体之基本活动,存有不能随各人测定其利益之不可量性之事实。Seligman, op. Cit., pp.358—371. Die Wirtschaftstheorie., Ss.227—236.
Seligman指示上述公共体之特征后,谓公共欲望密切至如何范围,或拟满足欲望所欲之程度如何,乃次一问题。此乃含有政治哲学之微妙问题,然于较狭之财政观点言之,则为国家之经费及收入问题。
依据彼之见解,则考察国家经费时,必需此种经费之适切的活动为何,或其中所包含之适当财政原理为何,最初自必成为问题。国家之行为,乃只限于私的团体所不能为,或不为,且不可为者。然可承认国家职能之扩大。惟此事乃专依存于其基本性与普遍性之事实。即随此成为研究问题之国家活动,是认其在全世界有基本的重要性,而此种活动之议论愈盛。若政府依此理由而执行新的职能,则国家独占愈益扩大。然兹不涉及此种问题。惟关于经费,则因区别国家之私的活动(侵入私企业)与公的活动,相应于此,可以分为私的经费与公的经费。然关于收入,则不能区别为私的收入与公的收入。盖一切收入,系公共体之收入,即广义之公的收入也。然公共体从事共同的、公的行为,同时从事准公的行为。收入部门依此行为之收入,可谓准公的收入。即收入可分公的收入与准公的收入,而讨论之。然则准公的收入为何?第一,此乃通常称为私经济收入之价格收入。依据彼之见解,此种价格收入,可称为准公的收入,已如前述。关于此种准公的收入,必先理解所谓“准”之意义。价格收入并非由公共体根据其基本性质而行动所生者,乃系追求从属目的所生者。故必须解释为“准”公的。其次,此种活动,必须与普通之营利企业相区别。盖营利企业之目的,系追求利润,然国家不以利润为目的也。故国家之价格收入,终必须视之为“公的”。于是吾人全般观察之,可以价格收入为准公的收入。第二,有特别课征与规费,可作为准公的收入。此必须与上述之价格收入相区别,自无待论。盖第一,价格收入适合于生产者之余剩,规费适合于消费者之余剩。其次,关于规费,除价格收入外,其共同利益较大也。对于以上之准公的收入而言,则有公的收入;其为租税,自无庸论。即一切租税收入,系公共体纯粹依公的行为所取得之收入也。
主编的话Ⅰ
整理凡例Ⅰ
导读Ⅰ
译者序言Ⅰ
著者原序Ⅰ
前篇
第一章共同欲望论之财政学3
第一节财政学上之基本问题3
第二节欲望论财政学之诸宗派6
第三节共同欲望与社会组织11
第四节集团之类型与财政18
第五节批判与反省23
第二章全体主义之财政学27
第一节财政之支配性27
第二节全体主义之社会观31
第三节全体主义之国家经济概念38
第四节根据全体主义之财政总论42
第五节全体主义财政学之批判52第三章目的论之财政学57
第一节财政学与目的论的考察57
第二节目的论之思维形式与经济理论59
第三节个人经济论与经济组织论67
第四节目的论之财政理论及其批判70
第四章功利主义之财政学79
第一节功利主义与租税分配79
第二节功利主义概观81
第三节功利主义与平等牺牲说91
第四节功利主义与最小牺牲说96
后篇
第五章财政学之社会理论109
第一节财政学之社会理论的基础109
第二节财政学之社会学的研究113
第三节财政社会学倾向之发轫117
第四节葛德雪之财政社会学及其批判122
第六章财政社会学之展开130
第一节财政社会学之课题130
第二节H. Jecht之财政本质论136
第三节H. Jecht之财政类型论及其批判145
第四节H. Sultan之财政社会学论155
第七章经济组织的二元论163
第一节组织分类之基准163
第二节经济组织二元论概观168
第三节财政之类型及其发展程序176
第四节市场经济与公共经济184
第八章财政学之政治性191
第一节财政与国家职能191
第二节官房学之政治性194
第三节自由主义财政思想之政治性199
第四节社会政策的财政思想之政治性204
第五节根据政治社会学及榨取说势力说之财政学的
政治性208
第六节财政组织论之政治性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