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2018年新租赁准则公布后,我们承接了不少相关研究和教学工作。在研究和教学过程中发现,各方对学习和理解新租赁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还存在以下困难:一是准确理解准则规定的原理、内在逻辑存在很大挑战。因为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规则,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以外的所有其他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但是,出租人要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这种非对称会计处理规则给理解新租赁准则带来了挑战。二是新租赁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研究几乎是空白。尚未有专门的书籍系统比较新租赁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务中相关税会差异尤其值得关注。显然,若没有掌握新租赁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将会对准则实施以及税收的征管、风险管理和稽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是企业财会人员、税务中介从业者、税务干部亟须学习新租赁准则及其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这是准则有效实施和税收征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但实务中缺乏将租赁准则与税法有机融合起来展开分析及讲解的书籍和师资。
为了补齐我国当前新租赁准则与税法差异学习培训的短板,做“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精神的实践者与传承者,推进新租赁准则的有效实施和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我们尝试着系统厘清新租赁准则的原理、归纳总结准则要点,并与税法展开系统的差异分析,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租赁相关会计概念与税法比较;二是租赁的涉税规定;三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四是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五是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六是租赁列报规则与税务问题。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以权威资料为蓝本,确保差异比较质量。本书以新租赁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蓝本,并参考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法规都采纳当前最新文件。权威的参考资料使得两者之间的差异比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重视归纳总结,确保内容可理解。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不区分经营租赁,统一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与原租赁准则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异。考虑到持续趋同的要求,新租赁准则主要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6年1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直接翻译,语言较为晦涩难懂,这对初学者来说是重大考验。本书对每个重要知识点强化归纳总结,以“特别提示”呈现,帮助读者理解新租赁准则及其与税法差异的重点内容,为掌握重要知识点奠定坚实基础。
(3)学院派与实践派紧密结合,确保差异比较理论与实务协调一致。本书作者涵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国内知名会计准则培训专家,他们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作者常年研究准则、研习税法、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会计准则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读者深入理解租赁准则及其与税法的差异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体分工如下:曹越负责全书的总体设计、总纂、最终修改与定稿;曹越和何振华负责新租赁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郭建华和曹越负责新收入准则重要知识点的归纳总结。本书写作过程中汲取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税务专家廖先军和王质君同志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硕士研究生张璐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承担了繁杂的校对工作。我国企业所得税领域的著名专家、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陈玉琢教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毛育晖博士以及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汪青长同志认真审校了全书,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令我们深受感动。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项目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项目对本专著出版的大力支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的认真编校。当然,囿于作者学识水平,书中难免出现疏漏和不足,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期待全国兄弟院校师生和实务界工作者的反馈意见(电子邮箱:fengyun8415@126.com)。
本书受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项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项目和湖南财政与会计研究基地资助。
本书可以作为会计、税收类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的参考书以及财会人员、税务干部培训的参考读物。
曹越 何振华 郭建华
于湖南大学岳麓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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