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变迁,经历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初步形成阶段、国有资产监管权分散行使阶段、以管企业为主的国资监管阶段、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阶段。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不断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不1断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改革不断深化,通过明确国有资本授权方式,政府(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财政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代表机构作为授权主体,根据国家出资企业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家出资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世界各国的国资管理模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主要特征为:由财政部门实行“出资人”职能,分类监管国有资产、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国有企业市场化和民营化。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分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都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一中间层公司一国有企业”这样的“三层次”监管层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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