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价格理论与价格改革》:
价格改革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改革原来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一是改革原来僵化、半僵化的价格体制。价格改革的目标,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一是建立能够及时反映社会劳动消耗和供求关系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即价格管理体制。
关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有的同志认为,价格和价格体系始终处于运动变化之中,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总是合理的价格体系,价格体系即使一时合理了,由于劳动生产率和供求关系等总是在变化的,原来合理的价格体系又不合理了,所以不一定能笼统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我认为这个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今天提出要改革原来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的目标。这是因为,我们现有的价格体系,不是存在一般的或经常性的不够合理的状态,而是存在长期积累起来的不同产品价格畸高畸低,利润率高低悬殊的问题,价格的严重扭曲已经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绊脚石和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因此,需要做比较大的调整和改革,才能把不同产品的比价和差价关系基本上理顺,才能使价格体系转移到能基本上首先反映价值关系,同时反映供求关系的轨道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面临一个从根本上改革价格体系的任务。
价格体系的改革,要实现哪些目标呢?有的同志认为,改革价格体系,既要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要服务于实现计划经济为主的原则和调节社会需求,还要满足国家政策的要求,等等。我认为,价格体系改革目标多元化并不一定可取。至少应当确定其中哪个目标是主要的。看来,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主要目标是比较恰当的。因为价格的最重要职能是评价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益,以此来推动各个企业、部门和地区,竞相提高经济活动的效果。价格的其他职能如调节社会的需求,再分配国民收入等,都要服务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一根本目的。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应当强调价格同价值或其转化形态生产价格相一致,即同理论价格相一致,而不应当强调价格同价值或其转化形态生产价格的背离,即同理论价格的背离。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证明,价格偏离(理论价格)的程度越小,越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和讲求宏观经济效益,因而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价格改革的另一方面是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人们往往把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归结为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而在价格体制改革中,该目标模式主要又被归结为几种价格形式(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和自由价)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这是有道理的。因为现在人们越来越看得清楚,价格体系能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价格形成机制如何?如果不改变原来僵化半僵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体系是不可能合理化的。即使一时用行政手段使各部门取得大体相同的利润水平(如苏联1967年修订工业品批发价格时让各部门大体得到15%的平均资金利润水平),也是不能持久的,随着劳动生产率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很快又变为不合理了。相反,如果我们建立了一个能比较灵活反映劳动生产率和供求关系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体系就能够逐步合理化。在这个意义上,把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主要归结为价格形式改革(它们之间如何合理组合)的目标模式,是可以的,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所在。
关于价格改革中价格形式目标模式的选择,目前在讨论中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今后仍应以国家统一定价为主,有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市场)价格为辅。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们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要实行商品经济原则,又要实行计划原则,价格形成也不例外。因此,以计划浮动价或浮动价为主,部分产品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和自由价,是比较恰当的。浮动价是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点,既能体现计划原则,又能体现商品原则。
第三种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意味着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从而意味着要在计划指导下较多地采取市场协调的方式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与此相适应,就要较多地实行市场自由价格。在国家对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即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节,并且做到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条件下,采取以自由价格为主,部分产品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和浮动价,不会使市场和物价失去控制,也不会带来生产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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