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分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刑法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编 刑事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第三编 刑罚
第一章 刑罚的性质
第二章 刑罚制度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与判刑之消除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 反人类及人种之重罪
第一副编 反人类之重罪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之重罪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二副编 反人种之重罪
第一章 优生及克隆繁殖之重罪
第二章 共同规定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害人之生命罪
第一副章 强制失踪造成的侵害人身罪
第二章 侵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第七章 侵害未成年人罪和妨害家庭罪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 欺诈占有财产罪
第一章 盗窃罪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邻犯罪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
第五章 欺诈性占用住宅或商业、农业、职业用途的场所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其类似或近似犯罪
第二章 毁坏、破坏和损坏财产罪
第三章 侵犯数据自动处理系统罪
第四章 洗钱罪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域完整罪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防罪
第四章 特殊条款
第二编 恐怖主义罪
第一章 恐怖主义行为罪
第二章 特殊条款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二章 公职人员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五章 妨害欧洲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其他外国与国际公共组织之公共管理和司法诉讼罪
第六章 参加雇佣活动罪
第四编 妨害公共信任罪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
第三章 伪造公权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信用证券罪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标志罪
第五章 贿赂非公职人员罪
第六章 违反公共场所营业管理规定罪
第五编 参加犯罪团伙罪
第四副卷 战争之重罪和轻罪
第一章 各类战争重罪和轻罪
第二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卷 其他重罪和轻罪
第一编 公共卫生领域之犯罪
第一章 生物医学伦理领域之犯罪
第二编 其他条款
第一章 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
第二章 故意侵害动物生命罪
第六卷 违警罪
第一编 嫖娼罪
第七卷 涉及海外行政单位与领地之规定
条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之政令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刑法
第二编 刑事责任
第三编 刑罚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第二章 刑罚制度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与判刑之消除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和轻罪
第一编 反人类重罪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害人之生命罪
第二章 侵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第七章 侵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 非法占有财产罪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相似或相邻犯罪
第二章 破坏、毁损及毁坏罪
第三章 破坏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罪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第一章 叛国罪及间谍罪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防罪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二章 公职人员危害公共管理罪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管理罪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四编 妨害公共信任罪
第五编 参加犯罪团伙罪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 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
第六卷 违警罪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第一章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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