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缘起与学术价值
1.1.1研究缘起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我国是一个拥有约300万平方千米主张管辖海域、1.8万千米大陆海岸线、1.4万千米海岛岸线的海洋大国,壮大海洋经济、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维护海洋权益事关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
海岸带是海陆相互作用的地带,拥有丰富的各类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黄金地带”。人类活动给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全球海岸带面临着海岸污染、海岸侵蚀、渔业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挑战。同时,海岸带生态系统结构复杂,环境脆弱,面临着使用布局不合理、开发利用强度高、生态环境污染压力大、“多龙闹海”等问题,成为“警戒地带”,亟须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海岸带综合管理是全球多年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且在不断探索实践。
海岸带管理法被称为“海岸地区宪法”。海岸带管理与陆海统筹的理念内涵具有极大的关联性,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海洋治理的重要制度。1996年,《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首次提出要“根据海陆一体化的战略,统筹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2011年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2016年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并要求“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11月1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要求“推动陆海统筹发展”,以及“推动海岸带管理立法”。2020年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决策、多种手段并举,完善制定海岸带管理立法,形成长效机制,对促进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1.2学术价值
1.1.2.1理论价值
本书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比较视野下域外经验的借鉴。目前全世界多个沿海国家制定了海岸带管理法律政策,但每个国家的地理特点、资源环境基础、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因而海岸带管理的法律政策不尽相同。本书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分析美国和英国海岸带立法的制度背景、历史演进、内容特点及最新发展,得到一定的经验启示,可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岸带管理立法提供经验借鉴。第二,我国海岸带立法实践探索的挖掘。我国海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等地的海岸带管理立法,广东省等地制定的海岸带规划,均对加强海岸带管理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待完善之处。本书对我国各地海岸带管理法规政策的实践做法进行比较、剖析,挖掘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经验做法。第三,多学科知识综合运用,深化相关理论并完善体系内容。海岸带是一个极其复杂、高度多样化的系统单元,海陆相互作用,有其特殊性和整体性,且相关数据信息不完善,决策管理难度大。本书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海洋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对海岸带管理立法进行研究,深化相关理论并完善制度内容。
1.1.2.2实践价值
本书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相关立法工作和政府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海岸带可持续发展。本书结合国内外海岸带管理的理论实践、立法探索,分析了海岸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带管理法》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建议稿。二是,有助于提升公民对海岸带管理的认知水平,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本书有助于全面深入了解美国、英国及我国福建省、海南省、山东省等地海岸带管理立法的现状和实践,提升公民对海岸带管理的认知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1.1.3相关研究与实践
1.1.3.1国内相关研究
自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陆海统筹”战略以来,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学界也开始进行相关的研究。总体而言,在对陆海统筹问题的已有探讨中,国内大部分学者是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地理学、国际政治学、海洋科学、环境科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以法学为视角的研究并不多见。
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海洋经济提供了发展机遇,同时,我国仍存在海陆经济关系不协调、海岸带和海域开发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部分学者提出了整体性的对策建议。有学者从管理体制出发,提出应加强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王芳,2012;杨荫凯,2013);有学者认为应强化综合管理,且综合管理趋向多样化、市场化、精确化(王丽,2013)。
在重点领域和区域性陆海统筹发展研究方面,不同学者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分别从发展规划、空间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视角提出了实现陆海统筹的具体建议(宋军继,2011;韩增林,2012;孙军,2017;周伟,2017;李孝娟等,2019;安太天等,2020)。各沿海省市为促进海洋系统和陆域系统协调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我国关注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部分学者研究了国外海岸带管理立法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美国在197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海岸带管理法规《海岸带管理法》;葛瑞卿(1982)对美国的立法情况做了介绍,认为美国有效实行海岸带管理的关键有四点:法律的权威、基础资料的可靠性、健全海岸带管理组织、把资料和法律付诸实施的方法,并发起成立了中国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研究会。中国科学院院士、自然地理学与海岸科学家任美锷也关注并呼吁加强海岸带管理,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等的经验和做法(任美锷,1986),并推动江苏省于1991年通过了我国首部海岸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
我国有部分学者介绍了法国、加拿大、韩国、英国及欧盟的海岸带管理法律政策与启示(郭正强,1985;薛雄志等,2003;贺蓉,2008;史晓琪,2017;王晶等,2019)。有学者研究认为,欧美海洋综合管理立法主要调整海洋管理关系,是一个多层次、嵌套式的复杂体系(巩固,2015)。也有学者对我国台湾地区海岸带管理立法开展研究,提出应从实体法律与行政机构两方面优化海洋治理结构(许斌,2016)。也有学者呼吁尽快立法,建议采用国际上相对成熟、适合国内实际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包括确立海岸带管理的目标原则、海岸带范围、管理体制、海岸带规划、海岸带评估预警、海岸带开发利用、海岸带保护等(鹿守本,2001;徐冲,2011;韩通平,2013;王小军,2017)。
1.1.3.2国外相关研究
部分学者从管理学、地理学、城市规划学、海洋科学、生态学等角度对海岸带管理进行研究,并提供了一定的科学理论、管理方法和实践案例。例如,国际知名海岸带管理专家约翰R.克拉克(2000)总结了30多个沿海国家海岸带管理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海岸带管理的原则、方针、步骤及其不同的体制,分析了海岸带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海岸带空间规划管理的原则、理念、方法、框架内容,例如综合管理、生态系统管理、适应性管理,并强调生态服务价值评估、风险预警、陆海统筹、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能力建设等的重要性(罗伯特 凯和杰奎琳 奥德,2010;蔡程瑛,2010;Kidd et al.,2013)。
有学者认为,综合海岸管理倡议的根本目的是维持、恢复或改善沿海生态系统及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海岸带综合管理应包括管理体制、主体行为、社会变化、生态环境等内容(Olsen,2003)。也有学者提出,海洋、淡水和陆地生态系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人为威胁,这些威胁因各领域之间的生态连通性而加剧,陆海统筹管理(ILSM)是一个可以帮助解决这种连通性的框架(Reuter et al., 2016)。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是治理陆地-海洋界面最主要的方法,也是解决陆海相互作用产生的问题的重要手段(Pittman et al., 2016)。
在治理制度工具方面,全球环境治理的相关制度复杂且碎片化,目前有综合管理、多中心治理、组织间关系、环境政策整合、协调、主流化、一致性、政策组合、制度复合体、机构互动、元治理(metagovernance)、治理架构和系统等多个与治理相关的概念(Visseren-Hamakers et al., 2015)。治理陆海相互作用要求实施多层次治理以及新形式的政策整合(Schlüter et al., 2020)。
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保护区在内的空间管理制度是遏制全球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核心,其中最重要的是陆地和海洋的综合保护规划。人类引起的河流营养物质和沉积物负荷的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构成了重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威胁进行评估,并对减轻其影响的行动进行优先排序(Alvarez-Romero et al., 2015)。
总体上看,相关的国外海岸带法律制度研究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但对国外制度的具体分析不够全面深入,第一手的资料相对缺乏,尚需进一步研究充实。相关的国内海岸带法律制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缺乏对各地的地方性立法进行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如何把我国新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与国际的相关立法经验趋势相结合,并将法学、管理学、海洋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理念方法运用到海岸带管理立法中,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综合考量。
1.1.3.3海岸带管理立法的实践进展
1972年10月27日美国国会通过的《海岸带管理法》(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CZMA)是全世界第一部海岸带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其他沿海国家或地区制定了海岸带专门立法的如韩国1998年出台的《沿岸管理法》等。
1983年我国成立了多部委参与的“海岸带管理法起草小组”,由国家海洋局牵头起草《海岸带管理法》,但至今仍未立法。1991年3月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是我国海岸带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分为总则、行政管理、规划和科研、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开发基金和鼓励措施、奖励与惩罚、附则八章,共四十一个条文,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该决定自2010年9月30日起生效。
1995年5月26日经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4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共六十个条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3年3月30日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26日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