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释义》是一部论述迄至18世纪中叶英格兰普通法的法学著作,也是第一部全面、系统阐述普通法的论著。全书分为四卷:人之权利、物之权利、私犯、公犯,首版于1765—1769年陆续面世。“面对这部著作,任何一位法学教授均会感到渺小,其同时亦是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弗雷德里克·梅特兰);“若《英国法释义》未于当时诞生,则美国与其他英语国家是否会如此普遍地接受普通法非常值得怀疑”(威廉·霍尔兹沃思)。
本书为《英国法释义》的第一卷,分为导论与本论。导论系作者于1758年就任维纳英格兰法教席的就职演说,通过概述英国法的研究、法律的性质、英国国内法与适用的区域而强调研习英国法的重要性。导论中论及政府的一般理论,即为杰里米·边沁1776年匿名著作《政府片论》所批评的对象。本论部分的主题为人之权利。作者将人分为自然人与拟制人两类,分别讨论了作为个人所拥有的绝对权利,以及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即因其身份而拥有的相对权利。后者构成了本论部分的重点,包括了议会、国王、官员的权利,以及个人因雇佣关系、家庭身份关系而拥有的权利,终章论述了法人。作者所处的时期,个人的权利绝大部分仍由其身份决定,亦即亨利·梅因爵士提出的“身份到契约”发展的“身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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