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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6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5514
  • 作      者:
    作者:刘长霞|责编:魏星//隋晓雯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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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长霞,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海商法。主讲课程:海商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等。近年来在《法学杂志》《中国海商法研究》等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持国家项目一项,省部级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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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制度研究》以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制度为题,在分析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及研究,从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研究重点集中在三个部分:一为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的索赔主体,主要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索赔主体及其索赔权基础进行探讨,在肯定多个不同主体均具有索赔权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不同索赔主体在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索赔中的功能界分和相互衔接;二为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确定,这一部分是该书的核心和重点,也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明确的法律责任内容是进行有效民事追责的前提,该书对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归类研究,明确了其具体内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三为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主要在对海洋油污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探讨了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的方式包含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两者各有优势,该书最后一部分对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有益建议与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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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案中,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诉权是争议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可了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诉权,其基本逻辑为:
  其一,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1]本案具有诉权的主体为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其二,关于本案中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为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需要进行分析。该法第96条[2]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都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第6项规定该局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渔业局的主要职责第6、7项规定该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并对与渔业有关的重大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渔业局是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的共同下级国家机关,其职责同样肩负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以及渔业局都是国家机关,都代表国家行使法定职权,都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索赔权,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都同意或者委托渔业局代表国家提起赔偿,既方便诉讼又避免了重复索赔,合理又合法,故本案中渔业局具有诉权。
  对此,利海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中再次对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索赔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其主要理由如下:《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索赔权的唯一法律依据,而依据该法规定,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并不具有当然的索赔权。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渔港水域外的两条商船之间,不涉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不涉及渔港水域和渔业船舶,假设本案确实造成了污染损害,有权提出赔偿或诉讼的不是海洋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应是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可了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诉权。其主要理由为: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款的规定,渔业局作为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渔业主管部门负有三项职责,其中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为其职责之一,本案所涉漏油事故造成渔业局所辖海域范围内的环境损害,因此其有权就该区域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向致害人提起诉讼。渔业局在二审审理中明确表示其依法具有索赔权,并非接受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的授权或委托提起赔偿,原审法院对此的认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可了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索赔资格,不过理由不尽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索赔权来自国家海洋局及农业部的授权,二审法院则认为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索赔权为法律直接规定。之所以不同,涉及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界定,一审法院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6条,二审法院则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款。实质上,一审法院认为对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这一部门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权,《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应依据国务院的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判断。二审法院则认为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并因此具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
  (二)对国家索赔权司法实践的评析
  1.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油污损害国家索赔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做如下总结:
  第一,国家索赔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得到认可。
  综观上述案件,海洋生态环境油污损害索赔案件中,有关政府部门的索赔权均为案件争议焦点,但最终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上述案件的审理集中在广州海事法院(“海成”轮油污案、“闽燃供2”轮油污案、“通天顺”轮油污案)、天津海事法院(“塔斯曼海”油污案)及青岛海事法院(“金玫瑰”轮油污案、“世纪之光”轮油污案)。上述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有关政府部门的索赔权认定,大致上都遵循了这样一个逻辑:
  其一,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者提起赔偿。
  其二,依据《渔业法》第6条的规定,上述案件中的原告——广东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湛江支队、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均为相关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上述两点,相关法院均认同上述案件中的原告为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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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海洋油污来源的类型化区分
一、世界主要船舶油污事件统计
二、世界主要海上钻井平台油污事件统计
三、我国主要海洋油污事件统计
第二节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的意义
一、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二、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的重要性

第二章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的索赔主体
第一节 国家的索赔权
一、国家索赔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国家索赔权的法理依据
三、国家索赔权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与社会组织的索赔权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的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的索赔权
三、社会组织的索赔权
第三节 不同主体索赔权的功能界分和相互衔接
一、不同主体索赔权的功能界分
二、不同主体索赔权的相互衔接
三、完善建议

第三章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确定
第一节 海洋油污所致生态环境损害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
二、海洋油污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范围
一、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
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三、小结
第三节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范围的国内法律规定
二、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范围的国际法律规定
三、其他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范围的认定
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
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三、海洋生物资源损失
四、强制清污费用

第四章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
一、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
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责任归责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归责
一、船舶油污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第五章 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的诉讼与非诉讼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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