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史》对越南从古到今的法律制度发展情况进行了概述,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越南各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下篇为“越南现代各部门法的发展”。该书将为法学研究工作者进一步深入研究越南乃至东南亚地区法律制度提供借鉴作用。
《越南法律史》对越南从古到今的法律制度发展情况进行了概述,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越南各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分析了越南传说中的文朗国与瓯雒国时期,的社会与法律形态,梳理了越南地区在南越国、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等北属时期所实施的法律制度,阐述了越南立国后的封建时期国家机构设置、官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介绍了其法属殖民地时期以及“二战”后的法律发展概况。下篇“越南现代各部门法的发展”对1945年后越南法律制度发展情况分别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司法与诉讼制度等不同方面进行了论述。
《越南法律史》:
(四)法律规定与时俱进
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所以在法律中也要加以体现,这样才可以避免法律的滞后带来的弊病。越南刑法在新的形势下,也规定了一些新条款,体现了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意义。譬如其刑法规定了以下具有时代性的罪名:
见死不救罪。第102条规定,在他人正处于危险境地,有条件施救而不施救的,处以警告、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者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救助者本人就是过失引起危险情况发生的人,或者不救助者有职务上或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规定对于弘扬民族美德、提倡社会正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传染艾滋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传染或传播给他人的,最高可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这一罪名的处罚,分别规定在第111条至第115条、第117条和第118条等,可见对这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大。
制造、传播、扩散计算机病毒罪。计算机病毒是现代信息技术社会的一大公害,为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越南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制造或故意以各种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扩散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给计算机网络造成混乱,或者曾因该行为被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后又再犯,造成很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取消案籍制度
1999年《刑法典》规定中有项制度很特殊,即第九章规定的“取消案籍”。按照法律规定,被结案者如果有刑法中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取消案籍,即其犯罪记录在个人档案中被删除,并由法院发给证明,此后就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具体规定中分为法定取消案籍和根据法院决定取消案籍、特殊情况取消案籍三类。
1.法定取消。其一是被免予刑罚者,其二是所犯罪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自判决执行完毕或者执行时效结束后的固定期限内未犯新罪者:对被判处警告、罚金、监外改造或者被判处徒刑但被缓刑者为一年;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为三年;被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为五年;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为七年。
2.根据法院决定取消。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是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罪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本人情况、遵守法律的态度、劳动改造的态度决定取消案籍,但是有一定的条件:(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从执行完毕或执行时效结束之日起七年内未犯新罪。(2)被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从执行完毕或者执行时效结束之日起七年内未犯新罪。(3)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从执行完毕或执行时效结束之日起十年内未犯新罪。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但是法律规定首次申请取消案籍被法院驳回的,须满一年方可再申请;二次申请被法院驳回的,须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
3.特殊情况取消。被结案者有明显进步并有立功表现,经其所在机关、组织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建议,可在达到规定执行期限三分之一后取消案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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