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从成因、方法和效果三方面研究国际法院关于对世义务的认定。本书认为国际关系向“国际共同体”的升级使国际法也产生了结构性变更:学界对传统国际法的实证主义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新自然法”理论。
本书认为对世义务产生于这一背景之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法院认定对世义务的来源和方法。在国际法从传统双边主义向维护共同体利益为要旨的转变中,国际法院一直谨慎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因而国际法院认定对世义务的来源是以习惯国际法为表现形式的一般国际法。国际法院认定对世义务的方法是“类比演绎法”并要求义务与《联合国宪章》目的与宗旨的实现密切相关。对世义务在实践层面的效果进一步解释了国际法院对对世义务认定的保守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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