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专利法律法规》:
(三)越南与中国的差异
越南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这与中国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救济方式的多元化方面与中国有差异。例如,越南的行政救济主要是处罚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生产、运输和交易行为,以及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并没有涉及权利纠纷的调处。越南知识产权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人民调解途径。
中国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行政调解、行政处理、司法救济、仲裁、人民调解、维权援助。停止侵权是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中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停止侵权不仅包括停产、停业等绝对意义上的停止侵权,还包括相对意义上的侵权,例如行为人通过协商获得专利许可,合法地继续实施其专利。
赔偿损失是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后,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普通、最基本、使用最广的方式。中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诉前临时措施方面,中国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越南没有针对“善意侵权”的规定,中国则规定“善意侵权行为的部分免责”。中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中国对专利的善意侵权行为只允许免除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并且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
六、侵权责任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责任包括终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纠正、赔偿损失、履行民事义务。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采取技术手段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求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终止他们的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纠正,赔偿损失;要求国家主管机构依据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院或仲裁中心提起诉讼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将被处以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必要时,国家主管机构可以依据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来控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进口和出口或防范和保障行政处罚。(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9条)
越南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中国基本一致,中国民法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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