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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美国地下注入控制法规
0.00     定价 ¥ 8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1149619
  • 作      者:
    编者:范真真//蔡梅//郭森//朱进//刘春艳等|责编:孔锦
  • 出 版 社 :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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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一次能源,在国家能源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随着非常规油气开发力度的加强,废水处理处置问题已成为油气发展的瓶颈,回注是处理油气田采出水的重要方式,而我国有关回注工程的地下水污染及风险管控较为薄弱,美国为强化管理、保护地下水,已于1980年颁布了《地下灌注控制法规》。本书对美国《地下灌注控制法规》进行翻译,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对完善我国有关回注工程的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本书详细介绍了美国UIC计划的管理要求,为我国后续加强回注工程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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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美国地下注入控制法规》:
  测试和监测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注入物的监测。
  (1)业主或作业方应该制订一份书面的废弃物分析计划(The waste analysisplan),并在批准后遵守该计划的相关要求。该计划应描述各种分析程序,包括使用的质量保证程序,为获得有代表性的废弃物样本进行详细的物理化学分析程序。这一计划至少应详细说明以下三个方面:
  (i)废物分析的参数和选择这些参数的理论依据;
  (ii)参数测试的方法;
  (iii)用于分析的有代表性样本的取样方法。
  (2)业主或作业方应按照废弃物分析计划中描述的分析方法,按照废弃物分析计划规定的频次进行重复分析。当在注入过程中或作业发生变化造成废弃物流体性质显著变化时,也应对注入物进行重复分析。
  (3)业主或作业方应对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选定的参数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监测。
  (4)业主或作业方应确保废弃物分析计划的准确性,以及分析结果的代表性。
  (b)水文地质配伍性的确定。在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中,业主或作业方应证明废物流及其预期的反应产物不会改变封隔层和注入层的渗透率、厚度或其他相关特征,以致其符合3.7.2节最低选址标准的要求。
  (c)井用材料的配伍性。
  (1)业主或作业方应该证明废物流(Waste stream)与其可能发生接触的井用材料互相配伍,并对该配伍性的判定方法加以描述并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若井用材料不会因与注入流体接触失效,井用材质符合3.7.5节(b)配合性的设计要求,则可认为井用材料满足了为此目的所要求的配伍性。
  (2)对注入腐蚀性废弃物的注入井,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对井用材料进行连续腐蚀性监测,也可要求对其他废弃物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如下任一一种:(i)井用材料的取样片浸入废弃物流体中;
  (ii)让废弃物流体流经由井用材料做成的环路;
  (iii)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法。
  (3)若需要开展腐蚀性监测则:
  (i)测试材料应与井用材料完全相同,并且这些材料需连续暴露在作业压力、温度(在井口处测得)和注入流速相同的情境下;
  (ii)业主或作业方应每季度对井用材料的质量损失、厚度、裂缝、点蚀及其他腐蚀迹象进行监测,以确保井用材料符合3.7.5节(b)描述的最低材料强度和性能标准。
  (d)定期进行机械完整性测试。为了满足3.1.8节(机械完整性)的要求,Ⅰ类危废注入井的业主或作业方应按如下方法进行机械完整性测试:
  (1)对长套管注、注入导管和环空密封件,每年或每次修井作业后,应使用液体或气体在批准的压力下进行测试。
  (2)每年使用批准的放射性示踪剂对井底水泥进行测试。
  (3)每5年至少一次对所批准的温度测井、噪声测井或其他批准的方式测井,测试流体沿井眼方向的流动情况。每次修井时,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进行此类测试:
  (4)若业主或作业方因修井而将注入管柱起出井眼,应进行套管检查测井,除非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井施工或其他因素会影响测试的可靠性,或基于过去5的年内套管检查测井结果令人满意而免除套管检查测井。若行政主管部门有理由相信注入井的长套管柱的完整性因自然或人为破坏而受到不利影响,就会要求每5年进行一次套管检查测井。
  (5)行政主管部门依照3.1.8节(d)的程序批准采用其他测试进行机械完整性证明。
  (e)环境监测(Ambient monitoring)。
  (1)行政主管部门基于流体流出井外或注入层的潜力所做的井场特定性评估,以及监测井对这类流动的监测能力,应要求业主或作业方制定一套监测方案。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应要求对注入层的压力恢复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包括至少将注入井关闭一段足够长的时间,以便对压降曲线①进行有效观测。
  (2)在制定监测体系时,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如下全部要求:
  (i)对封隔层之上的第一个含水层内的压力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当此类监测井建成后,业主或作业方应按季度对含水层取样,对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成分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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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部分 地下注入控制计划
1.1 一般规定
1.2 UIC计划的通用要求
1.3 按法规授权的地下注入活动(By rule)
1.4 以许可证方式授权的地下注入活动
1.5 许可条款
1.6 经济责任:Ⅰ类危废注入井
1.7 对V类注入井业主或作业方的要求

第2部分 州级UIC计划的要求
2.1 一般要求
2.2 州级UIC计划的要求
2.3 提交州级UIG计划的要求
2.4 州级UIC计划的审批、修改和吊销程序
2.5 印第安部落的UIC计划

第3部分 UIC计划:规范和标准
3.1 一般要求
3.2 Ⅰ类注入井适用的规范与标准
3.3 Ⅱ类注入井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3.4 Ⅲ类注入井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3.5 Ⅳ类注入井适用的规范和标准【保留】
3.6 Ⅴ类注入井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3.7 Ⅰ类危废注入井适用的规范与标准
3.8 Ⅵ类注入井适用的规范与标准

第4部分 州、部落及EPA管理的UIC计划
4.1 一般规定
4.2 加利福尼亚州UIC计划
4.3 佛罗里达州UIC计划
4.4 得克萨斯州UIC计划

第5部分 危废注入的限制条件
5.1 一般规定
5.2 注入禁令
5.3 允许危废注入的申请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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