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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德国检察纵论/域外检察译丛
0.00     定价 ¥ 8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4362
  • 作      者:
    编者:(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魏武|责编:俞骊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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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法学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魏武,法国巴黎第五大学法学硕士(1996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2005年)。1997年7月至2011年6月,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历任助理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现旅居德国柏林,从事税务咨询工作。出版专著《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制度研究》(Die Rolle des Ankl-aegers eines internationales Straf gerichtshofs,德国Peter Lang出版社2007年版)、《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译著《荷兰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参与多部学术著作的写作,并发表多篇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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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德国检察纵论》收入的文献的研究对象是德国的检察机关。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德国检察机关经历了重大的职能变迁。虽然对该职能变迁的认识,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对其如何进行评价却有很多不同意见。该变迁不仅涉及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涉及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涉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在法律政策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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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德国检察纵论》:
  第五项结论:犯罪嫌疑人不受刑罚处罚的机会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有前科以及是否准备作有罪供述。青少年和来自社会底层的犯罪嫌疑人因此明显处于不利境地——这种处境不利开始于警察机关,继续于检察机关和法院。
  我们发现,如果对侦破数据、侦破率或提起公诉率进行比较,则必须根据(刑事侦查所定义的)侦查情况对不同的(法律所定义的)犯罪行为进行区分。法律所定义的“严重盗窃行为”可能包括区别很大的犯罪行为,例如进入私人住宅盗窃、进入工厂建筑盗窃或盗窃机动车;不过盗窃机动车行为也可能像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或商店盗窃一样,被归摄为“简单盗窃行为”(einfacher Diebstahl)。诈骗罪不仅包括无票乘车或吃霸王餐这些轻微犯罪,也包括金钱诈骗和信用诈骗这些严重犯罪。然而,对于犯罪行为能被侦破及被提起公诉,抑或属于犯罪黑数或者未获侦破,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犯罪行为的刑事侦查情况,而非法律上的归摄。因此,我们以犯罪率较高的同类犯罪行为作为样本,并以这种犯罪类型学作为下述结论的依据。⑥
  首先要澄清针对检察机关的几点没有什么根据的偏见:女性犯罪率虽然比男性的要低,但检察机关是同等对待两性案件的(以最终受到刑罚处罚的概率为衡量标准)。同样,对外籍犯罪嫌疑人(有偏见认为外国人犯罪的比率很高,但根据刑事侦查统计数据,并非如此)和德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并未区别对待。然而,对于青少年及社会底层人员,根据其社会属性而区别对待的表现则很明显,不过,对后者作区别对待的明显度要弱一些:第一,这两种人员的犯罪行为在警察机关的登记率更高;第二,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定罪概率也比成年人或社会中层人员要高。较高登记率和定罪概率这两个方面不能仅仅用犯罪前科率较高来解释,虽然在对侦查结果进行评价时,犯罪前科会明显导致不利评价。青少年之所以刑罚处罚概率较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作有罪供述的意愿更强。在警察侦查阶段他们就会承认罪行,在嗣后程序中也不会增加收集证据的难度。同样,社会阶层差异也会产生影响,虽然没有年龄差异这一因素产生的影响那么大:社会底层人员更愿意作有罪供述,他们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很少,因此检察官在收集支持公诉的证据方面也没太大难度。但是,在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直至法院,都存在一个微弱趋势,即与社会底层人员(工人或受到蔑视的社会团体)相比,来自社会中层的行为人(雇员、公务员或自由职业者)不受刑罚处罚的机会更大。这并不一定是因为有意识地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而是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与社会阶层有关的有利条件(如同在其他行为领域中一样)产生了影响。
  从警察机关的结案报告中就可以看出,来自社会中层的犯罪嫌疑人能获得更多机会:在社会中层人员的案件中经常无法收集到充分证据,因此检察机关不得不由于“缺乏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而终止程序。社会阶层的差异也表现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上,不管是轻微犯罪还是严重犯罪。但是,根据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社会中层人员不仅在警察侦查阶段获得程序终止的机会更大,在通过侦查获得足够的“公诉理由”时,他们获得程序终止的这种机会仍然继续存在。此时是“由于情节轻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而终止程序。相较而言,对商店盗窃行为“由于情节轻微”而终止程序的较少。除此之外,无论是入室盗窃,还是轻微诈骗,或严重诈骗行为,对社会中层行为人适用便宜原则的概率更高。
  公诉形式方面的差异:对于社会中层行为人而言,不管其实施的罪行是什么,适用刑事处罚令的比率都更高,进入审判程序的比率也更低。
  在将损害额作为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要素进行控制时,我们发现也存在社会阶层差异:对造成的损害不超过100马克的罪行来说,存在社会阶层区别对待。但如果损害更大时,对社会中层行为人来说,只有“由于缺乏证据”而终止程序的概率更高些,由于“情节轻微”而终止程序的概率或刑事处罚令的适用率,与社会底层行为人的基本相同。
  检察机关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的侦查结果,因此检察机关并不能抵消在警察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阶层与年龄因素。一般而言,终止程序的概率高低首先主要取决于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而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受到不同罪行的侦查情况的影响,在不同犯罪行为的侦查情况中,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又受到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影响。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而终止程序,但只有对那些“侦查结果说明存在足够的起诉理由”的案件,才能适用该条规定。然而,在由于情节轻微而终止程序与证据收集难度之间存在明显联系,这种联系能够解释在由于情节轻微而终止程序方面社会阶层因素的影响:对我们来说很明显的一点是,在出于担心提起公诉后难以收集到证据的情况下,也会作出由于情节轻微而终止程序的决定。如果是附条件终止程序,那么这也是一种隐性处罚,这种隐性处罚可能是协商的结果,目的是避免留下有犯罪前科这一污点。根据《少年法院组织法》(JGG)第45条“终止程序”(由少年法院法官作出决定,而且原则上是附条件的),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这一新法条终止程序,都属于这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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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丛书前言

前言
普鲁士检察机关之诞生
一、引言
二、普鲁士的初始情况
三、政府内部的立法工作
四、结语

刑事追诉体系中的检察机关
一、侦查活动作为例外
二、机构分离作为公正性的保障
三、《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的不同适用
四、对同价犯罪行为的不平等对待
五、处罚概率上的社会区别
六、系统性选择和结构性选择
七、总结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事追诉之发展、趋势和未决问题
二、裁量不起诉的引入:分流政策
三、政策与追诉
四、对裁量权与不起诉(及起诉政策)的监督

世纪之交德国检察官的职业形象
一、职业形象与职务法
二、外部指令权与事例
三、报告与主旨报告
四、总检察长作为政治官员
五、机构内部身份法的缺失
六、工作负荷是第一层级检察官的工作特点
七、对指令权进行合宪性损减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昨昔与今日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不同争议
二、柏林检察机关的诞生
三、1846年法律的意义及进一步发展
四、检察机关今天的法律地位
五、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
六、检察机关的隶属性与受指令约束性
七、检察机关与警察的关系
八、结语

检察机关与权力分立——检察机关应归属法律裁判权之辩护
一、检察机关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
二、最高公诉人作为“政治公务员”?
三、独立的“欧洲检察官”模式
四、检察官作为“国家一政府机构”——一个德国传统
……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客观的法律维护机关抑或“偏私的”国家律师?
德国检察官的独立性有多强?
德国检察机关的从属性
检察机关的政治从属性
检察官的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定原则与追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第1款是打击“日常轻微犯罪”的极端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不受法院审查的法定追诉原则?
关于检警关系的批判性思考
法官与检察机关干预基本权利之令状及执行义务
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决定判决内容?——建立在《基本法》之上的法治国的判决协商
刑事诉讼协议规范法——正当性及其对实践的规范
对检察机关有关提起公诉之决定的司法审查
检察机关针对法院不决定开启主程序的不作为抗告——探索新界限
检察官的搜查命令与证据使用禁止原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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