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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一本通
0.00     定价 ¥ 7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88544
  • 作      者:
    编者:冒小建|责编:似玉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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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3年7月,国务院制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自律规则体系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完成了私募基金行业法律规范的顶层设计。 本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书主体内容,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文为主体,结合法律、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对条文进行解读,形成了一本通的体系,具体涉及刑法、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第二部分为附录,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其尚未生效,但内容重要,为便读者更好的理解、适用本书主体内容,所以收集在附录部分;二是投资活动相关的术语鉴于私募投资基金是专业度很高的经营活动,除法律之外还涉及财务会计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相关领域常识,为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因此收集、罗列了一些常见的基本概念;三是汇总了作者目前掌握的所有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供有需要的读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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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非公开方式
2.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3.基金管理人
4.普通合伙人
5.执行事务合伙人
6.为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鼓励私募行业发展
2.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信义义务
5.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6.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财产独立性原则】
1.基金财产独立
2.按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
1.监管机构
2.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 【分类监管】
1.差异化监管
2.创业投资基金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
1.公司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3.通道业务相关
4.集团化管理
5.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八条 【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消极条件】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2.利冲相关内容
3.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消极条件】
1.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禁止性规定
3.相关罪名
4.金融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证券公司及公募基金管理人董监高任职资格
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 【登记程序】
1.登记程序与文件
2.中止/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法律意见书问题
第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
2.基金备案
3.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风险控制制度
5.收益分配
6.信息披露
7.资料保存
8.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合规治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权代持等
2.擅自干预业务活动
3.为自己/他人谋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4.股东、实控人、合伙人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管理人持续性要求】
第十四条 【注销及清算】
1.申请注销
2.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因重大违法被追责
4.持续备案发行
5.私募基金财产清算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托管】
1.托管要求
2.托管人资质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机构公示
第十六条 【托管人职责】
1.依法履行职责
2.托管业务隔离机制
3.托管人履职不当的责任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自行募集】
第十八条 【合规募集】
1.合格投资者
2.累计人数限制
3.收益权拆分
4.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适当性匹配】
1.基金产品等级划分
2.投资者分类与转化
3.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的风险匹配
4.适当性募集程序
5.适当性管理制度
6.信息保存
7.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
8.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募集六不得】
1.合格投资者
2.资金来源合法
3.非公开方式
4.宣传推介
5.不得以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
6.不得保本保收益
7.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备案】
1.备案信息
2.备案程序
3.变更管理人
4.备案产品类别
5.不予备案情形
6.暂停备案情形
7.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8.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第二十三条 【监管监测】
第二十四条 【投资范围】
1.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2.政府隐性债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层级豁免】
1.投资嵌套规定
2.创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投资嵌套限制豁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冲】
1.专业化管理
2.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3.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主运营】
1.投资管理职责不得转委托
2.通道业务相关
3.投资顾问机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
1.关联方的认定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违反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要求】
第三十条 【禁止行为】
1.财产混同
2.利益输送
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4.内幕交易
5.其他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信息披露】
1.募集阶段,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2.投管阶段,管理人、托管人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3.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禁止预测投资业绩及保本保收益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送程序】
1.按规定报送
2.信息共享
3.风险预警
4.失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失能预案】
1.专业机构介入风险处置
2.私募基金清算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创投基金的条件】
1.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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