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实践中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运行现状为出发点,针对诉讼标的要件所存在的认定作用不显、具体内涵不明等问题,以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有效平衡作为确定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主张确立以当事人、诉讼请求要件为积极要素、新的事实要件为消极要素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而应将诉讼标的要件予以删除,并通过明确当事人相同仅指实质相同、诉讼请求实质性比较标准、新的事实要素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体系一步。
本书借助公开的2000多份裁判文书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运用状态详细考察,归纳实践中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并提出完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对策。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重复起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以期解决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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