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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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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全书同。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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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年1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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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与回避
1.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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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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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代理与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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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与强制措施
1.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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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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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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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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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检例第81号: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检例第82号:钱某故意伤害案
检例第83号:琚某忠盗窃案
检例第84号: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例第85号: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检例第90号: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1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3号: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103号:胡某某抢劫案
检例第106号:牛某非法拘禁案
检例第107号: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28号: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
检例第129号: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历年条文序号对照表
历年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对照表(1979年—1996年—2012年—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