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的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期】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新要约与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