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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24年版总第32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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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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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9520
  • 作      者:
    编者:司法部|责编:张僚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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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法规类图书编排方式,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并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本书收录的对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经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均为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文件。本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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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 法 权 限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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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常用法律法规简目 

 

宪法(1)

 

宪法相关法

 

立法法(1-1)

监察法(1-61)

监察法实施条例(1-68)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101)

人民法院组织法(1-108)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112)

民族区域自治法(1-13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141)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162)

集会游行示威法(1-180)

国家赔偿法(1-183)

爱国主义教育法(1-188)

国家安全法(1-198)

 

民法商法

 

民法典(2-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8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87)

拍卖法(2-90)

农村土地承包法(2-94)

招标投标法(2-10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14)

著作权法(2-12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12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132)

商标法(2-136)

专利法(2-144)

公司法(2-152)

合伙企业法(2-171)

企业破产法(2-182)

保险法(2-19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10)

票据法(2-217)

商业银行法(2-224)

证券法(2-23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256)

 

行 政 法

 

行政许可法(3-1)

行政处罚法(3-9)

行政复议法(3-17)

行政强制法(3-27)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3-3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8)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3-43)

公务员法(3-45)

人民警察法(3-60)

出境入境管理法(3-71)

治安管理处罚法(3-80)

反恐怖主义法(3-107)

反间谍法(3-117)

兵役法(3-132)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3-138)

人民武装警察法(3-143)

律师法(3-157)

社区矫正法(3-172)

义务教育法(3-184)

出版管理条例(3-212)

文物保护法(3-241)

食品安全法(3-258)

传染病防治法(3-286)

精神卫生法(3-305)

医师法(3-3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20)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32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335)

药品管理法(3-34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38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389)

物业管理条例(3-39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402)

土地管理法(3-407)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416)

环境保护法(3-437)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503)

道路交通安全法(3-50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52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3-532)

突发事件应对法(3-53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544)

消防法(3-549)

保守国家秘密法(3-571)

 

经 济 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4-5)

数据安全法(4-8)

个人信息保护法(4-12)

乡村振兴促进法(4-25)

预算法(4-43)

预算法实施条例(4-54)

会计法(4-79)

企业所得税法(4-87)

个人所得税法(4-104)

增值税暂行条例(4-112)

契税法(4-118)

车船税法(4-119)

税收征收管理法(4-1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139)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4-147)

外汇管理条例(4-151)

煤炭法(4-166)

电力法(4-170)

建筑法(4-22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226)

农业法(4-264)

种子法(4-278)

邮政法(4-322)

网络安全法(4-343)

反垄断法(4-350)

反不正当竞争法(4-357)

电子商务法(4-367)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4-374)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4-384)

旅游法(4-386)

广告法(4-399)

产品质量法(4-407)

外商投资法(4-436)

审计法(4-444)

统计法(4-449)

 

社 会 法

 

法律援助法(5-14)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5-34)

工伤保险条例(5-39)

失业保险条例(5-4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48)

未成年人保护法(5-59)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5-71)

妇女权益保障法(5-8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5-90)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5-96)

反家庭暴力法(5-101)

退役军人保障法(5-108)

安全生产法(5-1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13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13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5-141)

职业病防治法(5-144)

特种设备安全法(5-155)

劳动法(5-168)

劳动合同法(5-17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18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19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191)

 

刑法

 

刑法(6-1)

反有组织犯罪法(6-58)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7-1)

民事诉讼法(7-31)

仲裁法(7-5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7-6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67)

行政诉讼法(7-71)

人民调解法(7-80)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

 

宪法相关法

 

(一)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

(2023年3月13日修正)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订)

(二)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 )

(2021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 )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 )

(2022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 )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1- )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1- )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1- )

(2018年4月27日)

(三)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1- )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1- )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3年3月31日)

(四)国旗、国歌、国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1- )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

(1980年9月10日)

(五)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七)其他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1- )

(2023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 )

(2020年12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 )

(2015年7月1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 )

(2013年12月11日修订)

 

民法商法

 

(一)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

(2020年5月2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 )

(2019年3月24日修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 )

(2011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

(2017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二)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

(2020年11月11日修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

(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三)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

(2006年8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 )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订)

农业保险条例(2- )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 )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

(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 )

(2023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 )

(2001年4月28日)

行 政 法

……

经 济 法

……

社 会 法

……

刑法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 )

(2023年9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7- )

(2017年9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7- )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 )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 )

(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7- )

(2010年8月2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7- )

(2006年12月19日)

 

拼音索引

拼音索引为方便读者查阅,在拼音索引中省去了法律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A

 

爱国主义教育法(1- 188)

安全生产法(5- 1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 134)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162)

 

 

B

 

保守国家秘密法(3- 571)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3- 576)

保险法(2- 19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 192)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4- 5)

标准化法(4- 427)

兵役法(3- 13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 84)

 

C

 

残疾人保障法(5- 53)

草原法(4- 295)

测绘法(3- 423)

产品质量法(4- 407)

车船税法(4- 11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389)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 394)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5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5- 20)

城乡规划法(3- 430)

出版管理条例(3- 212)

出境入境管理法(3- 71)

传染病防治法(3- 286)

慈善法(5- 6)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4- 38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56)

……

Z

 

噪声污染防治法(3- 467)

增值税暂行条例(4- 112)

招标投标法(2- 10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105)

证券法(2- 232)

政府采购法(4- 6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 70)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3- 4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 3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 190)

职业病防治法(5- 144)

职业教育法(3- 194)

治安管理处罚法(3- 80)

中小企业促进法(4- 1)

种子法(4- 278)

仲裁法(7- 57)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3- 3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 402)

注册会计师法(4- 84)

著作权法(2- 120)

专利法(2-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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