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力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应当如何配置。这一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子问题:其一,中央和地方在事务领域上应当如何划分;其二,中央和地方立法同时调整某一领域时,地方立法应当如何协调其与中央立法规定的关系。
本书第一部分“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领域范围”试图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一章通过对央地关系中法律保留制度的讨论,重点探讨应当由中央立法所保留的事务。第二章在梳理世界各国立法领域划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了地方性立法事务的范围。第三章则考察了若干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领域,从实践角度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权配置模式。
第二部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则针对第二个问题。第四章基于经验性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相对中央立法而言处在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应通过一系列方式加强地方立法的实效。第五章从数据上分析了地方立法在面对中央立法时,重复、细化和创制等不同的选择。第六章则从规范上研究了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标准,指出了逻辑抵触和非逻辑抵触的不同判断方式。
在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本书第三部分还探讨了立法权分配领域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研究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制度,试图揭示特殊领域立法权配置制度背后的原理。第九章则研究了区域性立法制度的构建,指出了其特殊的中央立法性质。
在对上述各方面问题的讨论中,本书既采用经验的研究视角,也采用规范的研究视角。经验角度的研究重在揭示目前地方立法运行的现状,并试图发掘对规范建构有意义的规律;而规范角度的研究重在建构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边界,同时也将部分经验性的结论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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