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清华法学院和新雅书院的部分讲稿,晓力完成了这本书。让我写个序。我很高兴,也很乐意。
这是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次重大拓展,也是对历史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一次认真且深情的梳理。说这话,并非夸大。
在我看来,此前的中国学者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包括我自己的一些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更多是从现代眼光来看传统中国的经典文学作品。最简单地,就是用来自现代西方的法律观来简单评判传统中国或现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事件”;火药味往往很浓,更少,甚至没有学术智识的意味。传统中国被用作批判的靶子,根本不在乎那是不是中国,是谁心目中的中国。稍好一点,没有那么强烈的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前见,但也更多借助历史距离和现代社会科技为当代人提供的后见之明,在一个稍微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同情地考察当代之前的中国农耕社区和村落中的纠纷解决,以及在科技和法律能力极为有限条件下的司法悲剧、难题和困境。
晓力的法律与文学研究,通过对文学文本和影片的“精读”,对历史的和农耕的中国的文化世界做了一种“深描”,在相当程度上重现了文学作品角色生活的文化世界和意义世界。这个工作在中国法学界,之前有人有过尝试,也努力了,包括我自己,但没有谁比晓力更深入,更真切,更用心,也因此更成功,更令人钦佩和感叹。
以《秋菊打官司》为例。晓力重构了陕西农民主要围绕着生育后代建构的那个文化世界及其意义——并且是冲突双方,秋菊和村长,均分享的那个世界。不但全然有别于以李公安等公家人的那个以解决民间纠纷为导向的世界,而且有别于我自己以及其他学人当年围绕现代法治在中国农村扎根所讨论的那个意义世界。说晓力重构,其实我用了大词,因为晓力只是用影片中相关人物的一句句对话,一个个行动,就令人信服地展现了一个我几乎没有察觉,因此也就谈不上重视的世界。从而,对我,也是对法律人,晓力的告诫是,你不能仅仅是愿意理解农民,你更得能听懂农民的话。他们的话,不仅是他们的物理生活世界、农耕村落的产物,也是他们精神文化生活世界的产物。
然后就是鲁迅先生的《祝福》。我认为,是晓力,通过他的精读,把这篇通常被理解为控诉旧社会的苦情小说“变成了”一篇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经典文本。晓力由此不仅有贡献于法学,至少在我极为有限的相关阅读来看,可能也有贡献于文学研究,有贡献于鲁迅研究。他展现了鲁迅小说中隐含的思想和意义的丰富与深刻。甚至,晓力提出的问题对整个法律行业和众多法学人也具有某种警醒意义:“《祝福》描绘了一个所有的旧的伦理系统,不管是儒家、道家还是佛家,统统失效的世界。……小说中的“我”,一个“新党”,也并没有做好重建新的伦理的准备。……“我”对祥林嫂的命运……的“同情”仅限于她的遭遇,而不包括她的伦理关切。……祥林嫂的三个问题,是在一个既有的伦理秩序完全崩塌的世界里提出的。任何致力于重建或新建某种伦理秩序的人,大概都需要严肃面对这些问题,并做出自己的回答。”当代中国的法律人或法学人,尽管不可能人人都有此种关注,但至少得有些人关注。并不是居高临下,关注他人的伦理关切,其实更重要的,或许是要想想,并想明白自己的伦理关切。
借助对古名家本《窦娥冤》的精读,晓力也重构并再现了窦娥及其背后作者的文化世界。他仔细比较两种《窦娥冤》文本,发现古名家本中窦娥的冤屈是双重的,除了众所周知的“法律之冤”(被冤杀人,真正的杀人者是张驴儿),还有隐藏不露的“伦理之冤”(被冤改嫁,真正的改嫁者是蔡婆婆)。侧重将后者——这一现代读者很容易忽视或将其打压的线索理清楚,并提了出来。这同样不仅是对法学的贡献,对元杂剧研究也是一个贡献,尽管我不知道在元曲研究中有没有人关注过这个问题。
但超越这些具体的发现,晓力对中国法学研究也有更一般意义的贡献。
首先,法律人必须关心行动者的具体的文化世界或意义世界,而不能只是关心当今中国的法律规则是不是符合某本教科书上的定理或原则,符合某段名人名言。我上面谈及的这三篇研究别产生于历史中国、近代中国和当代中国。作品中每位具体的行动者,除了利益关切外,还有与之相伴的非常真切但各不相同的文化伦理关切,许多与当代法律人习惯假定并趋于努力追求的高度物质化的现代理性世界非常不同。在其他地方,我说过,中国民众及其日常生活并非是用来配合我们的法治理想,注释法律人坚信的法律教义的。
我提到的这三篇作品中的主角跨越古今的中国,虽各自的关切不同,却都相当具体,甚至细腻。与之相关的重要一点是,她们全都是女性。她们生活的具体文化世界和意义世界驱动她们做出了一些在许多旁观者看来不一定都能理解的选择和行动。秋菊一次次倔强上访,祥林嫂关于灵魂和家人的一次次询问,再到窦娥的拒绝改嫁,许多普通人的真实生活念想确实是法学人难以想象的,但仍然值得法律人理解和尊重。就此而言,在这三位女性的生活世界和她们的主观价值与意义世界中,“传宗接代”(秋菊),“(死后)家人相见”(祥林嫂),“(改嫁的)伦理之冤”(窦娥),都是当时女性的关切。因此作为一种副产品,晓力也给法律与文学研究带来了女性主义的视角。甚至,允许我的大胆冒昧,这些恰恰是当代许多女性法律人看不到、不理解、不承认的。
因此,经典的叙事文本,无论是电影、小说还是戏剧,都是值得细读的,因为其中潜藏的信息,往往,至少有时,原作者也未必能清醒意识到且有效表达。当同某个读者的经验和想象遭遇,激发或衍生出来的意义完全可能超出写作者的想象,是其他读者的感受和想象无法替代的。晓力以他几乎是逐字逐句的阅读和语境化的理解,以他的从容不迫的表达,为我们提供了精读的例证。这种技能,稍加转换,就是一种真正优秀的法律人的技能。背法条、记要件、套教义则不是,至少在英美法传统中不是。这是第三种贡献。在后记中,晓力谈及何美欢老师时,也曾提及这一点。“磨刀不误砍柴工”,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当更有效地配置自己的智力,好不容易进化到有了互联网,可别拒绝与时俱进,还把大脑当成字典、词典、法典或“大全”的话,有那功夫,真不如打打游戏!
将近两年前,面对影视叙事作品的激增,以及相形之下,经典文学叙事作品、阅读和读者的减少——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更少,我曾悲观地自我发问,还试图从社会角度解说:法律与文学在当代中国“为什么未老先衰?”(《法律科学》2021[04])。我认为“经典文学中的法律”仍可能长期存在,因为这很难被替代。作为教学材料,这些文学更便于年轻学生整体地理解那些反映了深刻人性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深刻和恒久,如秩序、复仇、刑法、冤案、婚姻家庭、乱伦、契约、承诺、生死和自由等问题。丰满的经典文学个案更可能补充理论和概念的苍白与单一,提供开放的解释。话虽这样说,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也反思自己是不是“走夜路吹口哨,给自己的一意孤行壮壮胆”?现在有了晓力的这本书,很实在,新颖、独到且深刻,令我开了眼界,也促使我反思自己的分析和判断。
感谢晓力!
苏 力
2022 年10 月14 日星期五北大法学院陈明楼516 室
序(苏力)
一 秋菊的官司(电影《秋菊打官司》)
二 祥林嫂的问题(鲁迅《祝福》)
三 窦娥的冤屈(关汉卿《窦娥冤》)
四 舜“窃负而逃”解(附:海滨——故事新编)
五 魏连殳的自戕(鲁迅《孤独者》)
六 鲁滨逊的原罪(笛福《鲁滨逊漂流记》)
七 莫尔索的成年礼(加缪《局外人》)
八 K 的时间(卡夫卡《审判》)
附录丨女儿也是传后人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