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又是某些犯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前一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将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后一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将影响刑罚的裁量。因行为方式、对象以及保护法益等要素的不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不同的含义,其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在实务中亦有不同的认定。本书梳理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我国刑法中存在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两种形态;讨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量刑情节的存在根据、类型;主张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分类解释、体系解释以及实质解释;对占有型、交易型、挪用型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及其利用的“职务”范围进行实质界定与比较分析;提出并论证了不同类型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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