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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释解与实操指引
0.00     定价 ¥ 9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5843
  • 作      者:
    编者:李秀华|责编:王悦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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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条分缕析 逐条释义 案例解析 实操指引

资深家事律师合力撰写,聚焦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破解实务工作疑难问题。

梳理提炼婚姻家事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指引

 

该书不仅融入了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而且融合了法院的裁判观点。虽为专业书,但通俗易懂,既能帮助读者深入学习并掌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帮助其了解婚姻家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即使是不懂法律的“小白”也能轻松上手。《民法典》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而本书可以成为家事纠纷法规检索及实操指导小宝典。

——汪雯 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这本书对广大婚姻家事律师办理好婚姻家事案件具有积极的借鉴、指导作用。

——孙韬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书是顺应我国进入《民法典》的新时代而创作的,期望本书的出版发行能给各位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条文提供指引。

——唐小伟 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副主任

本书通过对比《民法典》生效前后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与实务经验,针对重点条款进行分析与解读,不仅将法律理论问题分析得十分透彻,还具备较强的实务意义。

——魏琦芸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书直击法律的核心问题与步骤。对法律人而言,他们最感兴趣的是法律人如何在宏观背景下精准运用法条、精细剖析每个家事案件理念、步骤与过程;对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最直接的方式寻找专业而精准的法律帮助。这本书就像一个循循善诱的朋友,对于专业人士和有困惑的当事人都有助益。

——李秀华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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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秀华,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扬州大学法学院婚姻家事法学三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全国律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讲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专家组成员,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首席专家顾问、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

汪雯,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民盟盟员,南京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鼓楼区金牌律师。

马红君,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专家。

项琳,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高级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共泰州市律师协会团总支书记,泰州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泰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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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案件导入、法律条文、法条释义、法律适用、实务指引五个板块,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逐条解读,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结合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释义、解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进行精炼、准确的解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下篇在江苏省律协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进行了重新梳理,形成了《婚姻家事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指引》,兼具全面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帮助婚姻家事律师更快捷、更高效地处理婚姻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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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关系分类与范围界定】

案件导入

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透视近亲属关系确定的法律意义[1]

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张某成赔偿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划分责任后共计6982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张某成承担。一审查明事实:2020年7月28日,被告张某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80KM+83M处,剐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范某庆,造成范某庆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范某庆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庆被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另查明,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张某成垫付4万元丧葬费。再次查明,死者范某庆兄妹五人: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其父母均已去世。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事故认定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及当事人赔偿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张某成作为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范某庆负次要责任。因此事故造成损失应由事故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范某庆生前从事农业劳动,故其要求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2]综上所述,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由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70352.6元。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条释义

一、本条文明确规定了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本条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增法律条文,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适用。当事人间的关系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但在《民法典》之前,法律关于亲属的规定并没有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因此而产生争议或纠纷。

广义的亲属是指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的人。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本条第一款是对亲属种类的规定,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第二款是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款是对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该条对亲属种类和范围所作的一般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和现实意义。

二、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其对应的概念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分别对应夫妻的权利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在婚姻家庭继承编中,亲属的法律效力体现在:(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5)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6)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等。

 

法律适用

上诉人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与张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一审中,四位被上诉人举证了人口普查表、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0月出具并由某某派出所加盖公章的证明,佐证其四人与事故中死者范某庆的近亲属关系。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与范某庆近亲属的身份关系。孙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称范某庆一直与范某成一起生活,而四位被上诉人所申请的证人陈述范某庆从外地回到家中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两者明显相互矛盾。孙庙社区居民委员会2020年10月28日证明内容,范某庆因早年外出务工,无户籍,社区居委会怎么知道其出生日期为1959年某月某日,明显违背常理。且该证明出具时范某庆已经死亡,不可能办理户籍。人口普查表上虽显示范某庆的名字,但已被划掉,且无出生年月日,表中显示是常住人口,说明应该是有户籍的人员,但四位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范某庆系无户籍人员。根据公安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同时,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其中,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亲属关系证明的前提必须具有户籍,对于无户籍的人员,是不能认定该无户籍人员与相关人员属于亲属关系身份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是非法的。

被上诉人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关于范某庆因交通事故死亡,答辩人向法院出具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范某庆存在亲属关系。有亲属关系证明、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表、证人证言,对范某庆在利辛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19天陪护,有亲属陪护住院病历记录记载联系人姓名范某成,关系:弟。对范某庆进行火化,有安徽省利辛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三、利辛县交通巡回法庭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答辩人对张某成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可以证明答辩人与死者近亲属关系身份。四、死者范某庆兄妹五人,分别是范某庆、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其父母已去世。

答辩人在一审出具证据及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和卷宗相关材料及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答辩人与死者的近亲属关系身份。二审中,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份部门规章《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应由公安部门出具。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是否为范某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同的权利主张对应不同的举证责任。不同的亲属关系产生的案件类型不一,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也不一。本案中,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称其与范某庆系近亲属,提供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事故发生后,范某庆就医情况、交通事故后续处理情况及范某庆丧葬事宜的办理情况等,一审认定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与范某庆系近亲属并无不当。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称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实务指引

一、如何判断亲属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特定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因结婚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或者婚姻无效、被撤销而终止。自然血亲因出生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特定原因而终止。拟制血亲因法律拟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依法解除而终止。姻亲因男女结婚而发生,因其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或者婚姻无效、被撤销而终止。

二、如何从法律上确认亲子关系

从司法实践看,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关于亲子鉴定作了这样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证明当事人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却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暗合我国法律有关证据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划分,即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本意。本条款强调一方提出主张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提出主张的一方已经履行对自己的诉求进行举证的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应由对方提供相应证据,对方如果既不提供证据又拒绝作鉴定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通常在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中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孩子出生证明、父亲相关信息、当事人双方同居时照片、书信、证人证言、微信信息等;否认亲子关系证据一般是:女方受孕期间与他人往来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一定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律赋予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结婚,狭义上称为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生父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或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都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过诉讼手段实现的认领,一般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通过确定亲生血缘关系来解决;通过公证手段实现的认领,只限于自愿认领。

用多元视角处理好亲子问题十分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应注意男女平等原则、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及血缘关系真实性与身份关系稳定性兼顾原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此外,亲子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抚养费给付诉讼、确认亲子关系、财产利益分配、遗产分割诉讼甚至确立遗嘱等实务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理解亲属的范围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同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代位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亲属范围明显小于民事法律规定,这也造成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不同案件适用上要考虑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问题。

   

[1] (2020)皖1623民初6557号,(2021)皖16民终1040号。

[2] 本次事故造成范某庆死亡,给范某成、范某民、范某珍、范某霞造成的损失为:营养费570元(30元×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护理费2575.25元(49472元/年÷365天×19天)、丧葬费39518元、死亡赔偿金713260元(37540元/年×19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2000元,合计809823.25元。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247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97353.25元的80%即557882.6元,由平安保险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合计6703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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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释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编禁止性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编倡导性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行为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关系分类与范围界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下篇 婚姻家事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咨询和案件受理

第三章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第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 调解

第四章 立案

第五章 一审程序

第六章 二审程序

第七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 探望权

第九章 涉外案件的代理

第十章 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 律师代为起草收养协议

第三节 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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