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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
0.00     定价 ¥ 2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8332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张僚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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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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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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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收录了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2023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对行政复议法法所有法律条文均加注条旨,方便了解该法条的内容,在重点条文下根据权威机关的相关解读加注了注释,此外还收录了与法条内容相关联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文号。其后还附录了与行政复议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制度、开展工作的实用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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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四条【申请人】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理解与适用】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所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的人已经不能行使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履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由他人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发生转移:一是公民死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代理人代位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条文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

【典型案例指引】

1.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权利主体可以选择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复议,也可以放弃权利。

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如果没有通知与行政复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则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构成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2.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20号]

案件适用要点: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依法应当撤销。

 

第十五条 【代表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条文参见】

《行政诉讼法》第28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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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高效原则与便民原则]

[为民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第五条【行政复议调解】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

第七条【行政复议保障】

第八条【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

[最终裁决]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

[征收]

第十二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规章的审查]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法定代理人代位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代表人】

第十六条【第三人】

[第三人制度]

第十七条【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具体计算规则]

[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的申请复议期限]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最长复议保护期间]

第二十二条【申请形式】

[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行政复议申请的递交]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部门管辖】

[国务院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原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等管辖】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

[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程序性驳回】

[驳回复议申请与驳回复议请求的区分]

第三十四条【复议前置等情形的诉讼衔接】

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六条【审理程序及要求】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提级审理】

[上级行政机关提级管辖]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级管辖的]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

第三十九条【中止情形】

第四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中止的监督】

[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

第四十一条【终止情形】

[复议中止转变为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定效果]

第四十二条【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情形】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十四条【举证责任分配】

[以被申请人举证为原则]

[特殊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

[被调查人员的配合义务]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集和补充证据限制】

[行政复议中的案卷排他主义]

[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自行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补充证据规则]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等查阅、复制权利】

 

第三节 普 通 程 序

 

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的发送义务及期限]

第四十九条【听取意见程序】

[当事人意见]

[听取意见的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五十条【听证情形和人员组成】

[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

[可以听证的案件类型]

第五十一条【听证程序和要求】

[正当理由的判断]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制度]

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职能]

 

第四节 简 易 程 序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书面答复】

[简易程序中的相关义务和期限]

[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第五十五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

[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对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行为依据审查处理】

[“依据不合法”的认定]

[对“依据不合法”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

[制定机关的配合义务]

[处理期间行政复议的中止]

第五十九条【附带审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接受转送机关的职责】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三条【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的适用]

第六十四条【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重作】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六十五条【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六十六条【责令履行】

[法定职责]

[不履行]

第六十七条【确认无效】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重大且明显违法]

第六十八条【维持决定】

第六十九条【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情形的处理】

[被申请人逾期未依法未履行提交相关材料、证据义务]

[证据失权的例外]

第七十一条【行政协议案件处理】

[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赔偿请求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七十三条【行政复议调解处理】

[调解书的制作及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解处理】

[一事不再理及例外]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要情形]

[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渎职、失职行为的构成]

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不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阻挠行政复议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

[阻挠行政复议违法行为的构成]

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法事实材料移送】

第八十六条【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受理申请不收费】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原则]

第八十八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外国人等法律适用】

第九十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8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1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实用附录

行政复议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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