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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
0.00     定价 ¥ 2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8356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刘晓霞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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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根据2023年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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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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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诉讼法将于2023年8月全面修订,为配合新法实施宣传,本书收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文件,对行政诉讼法的重点、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提供相关典型案例和关联法规链接,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本书对条文进行注释的内容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书中收录的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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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是提出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二是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新举措。检察建议分为两种:其一,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其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对行政诉讼立案环节进行监督。为了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四是对调解进行监督。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对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依法适用调解。为了加强对调解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五是对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案件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六是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并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这是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则以及相关检察纪律规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得谋取任何私利,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典型案例指引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7号)

案件适用要点: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本法第93条;《宪法》第134条;《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6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有实体规定。本项列举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类处罚种类,但行政处罚不限于这六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新的处罚种类。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定,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及实施程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本项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仅指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不包括法院的非诉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实体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项所称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期限。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相关证书。这里的确认,包括颁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

需要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11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本项所称征收,学理上称为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本项所称征用,学理上称为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或者劳务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应当依法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都可以提起诉讼。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明确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公民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本项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但不限于这两项权利。只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去保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诉讼。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依法享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我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商品价格等事项有明确限制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其生产经营,如果干预,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对国有企业而言,其生产经营受到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从股东角度进行的,不属于行政管理,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其他承包经营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自主经营、流转、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一般采取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是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村部门等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如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政机关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行政机关向企业、个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被称为“三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项中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协助执行公务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抚恤金,是公民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后,由民政部门发给其本人或者亲属的生活费用。主要包括因公死亡人员遗属的死亡抚恤金和因公致伤、致残者本人的伤残抚恤金。公民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发给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发给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社会救助,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核定社会保险费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侵犯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政府特许经营是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政府特许经营广泛存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一般采取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法还规定了补偿的项目和标准。虽然该法没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实践中有以协议方式确定补偿的,采取协议方式确定补偿,有利于减少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征收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订立补偿协议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例规定,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是行政行为,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5项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极其广泛,除上述列举外,还有一些财产权,如股权、债权、企业产权等,没有列举,还有一些人身权,如姓名权、隐私权等,也没有列举。此外,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有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本条也没有列举,为避免遗漏,弥补列举的不足,本条作了兜底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1.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

案件适用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9号)

案件适用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

案件适用要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条文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8条;《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复议法》第10、1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10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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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什么是“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法院跨区域管辖案件]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不动产行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案件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律师的权利]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证据失权]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

[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证据出示和质证]

[证据审查核实]

[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限扣除]

[期限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第五十五条【回避】

[回避]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工伤社会保险金]

[医疗社会保险金]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照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调解】

[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类型]

[适用调解的原则]

[适用调解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人民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的意义]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履行职责判决的适用情形]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

[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的标准]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提起上诉的主体]

[提起上诉的理由]

[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文书]

[提起上诉的期限]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新证据]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管辖的法院]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的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27日)

立案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电子版增值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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