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现代化——第二十四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三)检察工作内外融通、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基本要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外因是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第二位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检察工作内外融通、协调发展的格局,是一个完整的战略方针,也呈现出以内部一体融合为基础,外部有机贯通为补强的特征,通过内外部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性与整体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以内部一体融合为基础。检察一体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决定的检察权运作的内在规律,是检察权运行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因而也是构建整个检察制度的基本点。①进入新时代,国家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等形势发展也赋予了传统意义上的检察一体新的时代内涵。无论是纵向各级院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还是横向各具体检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均存在从“整合”到“融合”的发展要求。在“整合”发展阶段,一体化的视角主要立足某个检察部门、特定检察职权与相关检察部门、关联检察职权之间在线索整合、办案互助、检力协同等具体层面的相互协同、互利合作。但这类基于部门本位主义立场的“整合”往往无法完全克服各检察职能部门之间封闭和掣肘的问题。例如,在深化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案管部门抱怨业务办案部门填报数据不够规范,业务部门抱怨案管部门要求太过死板,“离心力”大于“整合力”的情况。在“融合”发展阶段,一体化的视角上升到检察治理的政治与全局高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需要有机融合为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职权。例如,在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领域,为了有效克服因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而导致办案力量分散、履职难以统筹的难题,就需要通过检察职能“四合一”的集中统一,保证各项检察职能之间真正“融合”一体。
2.以外部有机贯通为补强。在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区别于西方国家以制约和掣肘为目的的控权机制,是一种以协调统一为目的的内部监管和制衡。在这一模式下,检察工作内外部的治理议题之间存在普遍联系。现代法治越来越强调“主体间性”和“沟通理性”。①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应对和解决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和具有普遍联系的国家与社会治理议题,检察机关必须在整合自身内部力量的同时,通过跨部门合作建立有效的“双向”或者“多向”衔接治理机制,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同向发力,共同加强对诸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的监督。换言之,检察内部一体融合虽然在检察工作层面实现了检察履职效能的最大化,但要更好发挥检察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独特作用,还需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增强各类监督的协同性、系统性、整体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具体来说,在纵向关系上,应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的有机贯通,通过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引领、带动、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人民立场;同时以检察机关的“专业化监督”有力助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落地。在横向关系上,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等监督的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监督的专业优势互补,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倍增。
3.内部一体融合与外部有机贯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②从系统思维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督体系又从属于更高层面的国家治理体系。在这一复杂系统中,对检察机关来说,实现内部一体融合与外部有机贯通之间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有其特定表现要求。首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助推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内部一体融合确保了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权威性,加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身具有的专业化、精准化特点,使其具有了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通过强化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可以更好实现同步、实时、一体监督效果,更好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更好推进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其次,其他各类监督支持和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方面,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需要凝聚法治这个最大“公约数”,离不开其他监督主体的支持配合。另一方面,检察权规范高效行使也离不开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制约。如通过加强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有助于督促各级检察机关及时反馈,积极采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建议,确保检察人员“依法授权办案”得到合理约束、“违规过问案件”受到相应追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最后,通过内外部的融通、协调,可以更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两条现代化道路差异所在,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①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重要环节,也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处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②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监督体系中角色独特、无可替代。新征程上,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有利于及时发现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家治理能力短板、不足和偏差提出预警,对脱轨权力进行修正,进而以更有力、有效的监督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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