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三)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四)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实地查验,并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召回食品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召回,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集中存放、集中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禁止更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七条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等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二年。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食品配送服务者配送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送食品的包、箱等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并定期清洁、消毒;
(二)配送食品时应当采取防尘、防水、防虫等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进口、生产、采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配备与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所需温度、湿度等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运输,并定期测定、记录冷链食品的冷藏、冷冻温度。
第三十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交付台账,索取交付凭证,台账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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