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内在联系
第一节 作为“流水线”的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作为民事诉讼脊梁的诉讼标的
第三节 诉讼标的视角下的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客观范围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诉讼标的论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概念与作用
一、诉讼标的的历史脉络与概念
二、诉讼标的之作用
三、小结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识别
一、概说
二、旧实体法说
三、诉讼法说
四、新实体法说与法条竞合说
五、我国实务的习惯
六、诉讼类型与诉讼标的
七、“纠纷事件”与“核心理论”
第三节 相对的诉讼标的论
一、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主导的诉讼标的论
二、对“程序选择权主导的诉讼标的相对论”之修正——“浮动的诉讼标的论”
三、我国大陆的诉讼标的相对论——“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形成”
四、小结
第三章 作为系属效力之一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
第一节 制度概述
一、概说
二、制度的分化:关联与差异
三、研究范式的调整
四、小结
第二节 系属排斥效的分类与正当性基础
一、系属排斥效的再分类
二、系属排斥效的正当性基础
第三节 诉讼系属
一、诉讼系属的概念
二、诉讼系属的效力
三、诉讼系属的开始时间
四、诉讼系属的终期
五、系属抗辩成立的效果
第四节 系属排斥效力的主观范围
一、基本概念
二、主体同一性的判断基础
三、原则:当事人相同——既判力相对性的预判
四、例外之一:诉讼担当
五、例外之二:其他扩张的情况
第五节 客体同一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有关识别要件的学说
三、系属排斥效与诉讼标的论
第六节 诉讼系属排斥效与抵销抗辩
一、基本理论
二、制度目的
三、类型与处理范式
第七节 诉的客观合并、变更或追加
一、诉的客观合并概要
二、分类
三、我国台湾地区诉讼标的相对论视角下诉的客观合并体系
四、诉的变更或追加
第八节 适用系属排斥效之案件类型、识别及处理方法
一、程序上的准备——充分的信息交换、争点整理与释明
二、类型与处理方法
三、小结
第四章 既判力客观范围
第一节 判决的效力概述
一、概述
二、判决的拘束力
三、既判力
四、我国的判决效力问题
第二节 既判力客观范围
一、原则:主文
二、原则上判决理由不具有既判力
三、抵销抗辩原则上有既判力
第三节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一、中间确认之诉
二、意思关联与矛盾关系扩张
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扩张
四、争点效
五、基于诉讼标的和程序保障而产生的既判力扩张
六、基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消极既判力作用范围
七、对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评价
第四节 既判力基准时点
一、基本问题
二、言词辩论终结时还是裁判生效时?
三、既判力时点方面的例外
四、“给付裁判遮断形成权”问题
第五节 部分请求与既判力客观范围
一、部分请求问题的描述
二、有关部分请求的学说
三、我国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四、评价
第五章 诉讼标的相对论视角下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第一节 诉讼标的相对论之方法论
一、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的界分
二、诉讼标的作为评价要素的识别
三、国内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可能适用路径
第二节 我国语境下的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
一、我国理论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共识
二、我国理论中既判力发挥作用的方式
三、《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特征——从“垂直”到“水平”
四、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两要素的再解释
第三节 “双标的”范式下的既判力作用范围与方式
一、传统既判力界定方式的摒弃与新方式的确立
二、适用的前提——完善的程序保障
三、实体法视野中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反思
四、法律关系标的与请求权标的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划定及适用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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