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上篇 《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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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村委会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宣传教育】
第七条 【社会共治】
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
第八条 【水源规划和名录管理】
第九条 【保护区划定的原则】
第十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二条 【保护区范围划定及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 【警示要求】
第十四条 【引水、截(蓄)水行为】
第十五条 【引用性规则】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协商机制】
第十八条 【备用水源及周边环境保护】
第三章 保障与管理
第十九条 【水质标准】
第二十条 【水质监测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河(湖)长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公众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效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2022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水利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地下水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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