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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人财富管理顾问(人身保险与财富传承婚姻继承)
0.00     定价 ¥ 84.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2224
  • 作      者:
    编者:王秀全//王恒妮|责编:秦智贤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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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做好财富管理规划,防范财富流失风险

35个图表详解,108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解析实务难题

风险预警  了解财富流失风险,提供实务指引

综合筹划  帮助读者做好符合自身需要的财富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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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秀全律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保险报》特聘讲师。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兼有拍卖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证券从业等资质。系北京离婚律师网(www.bjlhlawyer.com)创始合伙人、北海国际仲裁院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员。王秀全律师曾被评为“北京市朝阳区优秀青年律师”“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2015—2018年度优秀律师”“中华遗嘱库优秀律师”“2019—2020年度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出版有《我的婚房谁的名》《离婚自助一本通》《继承自助一本通》《房地产纠纷案例与实务大全》《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180问》《财富传承案例与实务操作》《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等书籍。   


王恒妮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首届鄞州区十佳青年律师、鄞州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组负责人、鄞州区矛调工会法律顾问、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志愿律师、九三学社新社员班组副组长、中冠专家辅助人网特邀专家、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学院课外指导教师、宁波大学研究生学院企业法律顾问授课律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特聘讲师,兼有律师、医师、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国际认证私人财富管理师等从业资质。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房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人身保险、家族信托、私人及家族财富管理、企业家婚姻风险管理、法律顾问及公司股权架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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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从私人财富管理的角度出发,重点介绍人身保险对于财富传承、婚姻家庭财产的关系,紧密结合典型案例梳理人身保险实务中的常见和疑难问题,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多种传承工具灵活结合、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婚前婚后财产隔离、债务隔离等热点法律问题。本书精选108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深刻剖析案例所展现的争议焦点、裁判规则,并对关联问题展开讲解,为保险从业者以及关注私人财富管理的家庭提供实务指引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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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典型案例:人身保险有哪些功能?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小某。婚后,王某和张某在温州经营一家鞋厂。

有鉴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警示,2010年,王某购买了两份大额两全保险(分红型)。第一份保险: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王小某。第二份保险:王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张某,身故受益人为王小某。交费方式:趸交。保险期间:20年。生存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险单年度仍生存,保险人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给付金。期满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意外身故给付:根据身故情况不同,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的N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保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总和。保险单红利:累计生息方式,红利留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息储存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保险单贷款: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16年以来,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周边大小加工厂倒闭关门,恰逢王某鞋厂的机械设备需要更新,一时间鞋厂资金周转困难。鉴于银行贷款比较艰难,王某想把两份保险退保后所得的现金用以缓解资金周转困境,但与保险代理人沟通后,保险代理人不建议退保,并明确告知王某可以用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质押贷款。王某考虑到已投保的两份保险保额比较高,且是趸交的保险费,保险单现金价值相对较高,基本上能满足资金周转需求。经过充分考虑,王某和妻子张某一同到保险公司,以两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贷款。保险公司在扣除印花税后,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的贷款利率,快速地给王某办理了保险单质押贷款,当天就向王某发放了贷款。王某此举既解决了融资难题,又能够让两份保险单的受益人继续享受保险利益与保障。王某在盘活资金后,不出半年的时间就使鞋厂迅速走出困境,并持续稳定地发展经营。

2018年开始,王某时常感到心脏不适,担心自己走后,家族企业的继承会出问题,故多次与王小某商量接班的问题,儿子每次都搪塞,不予正经理会。王某多次以更改受益人来吓唬王小某,王小某嘴上答应说同意接班,一定会帮爸爸把公司做得更大、更强,但他私底下一有空就和他的几个同学在一起研究游戏软件的开发。

这一切王某都看在眼里,知道儿子志向并不在经营鞋厂,而自己对游戏开发及互联网行业并不熟悉,在与公司里新来的大学毕业的设计人员聊天后,意识到这个行业可能会有比较大的经营风险,而且竞争比经营鞋厂更加残酷。后王某和妻子沟通,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并告诉妻子,尊重王小某的创业意愿,但把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都留给妻子,不作为遗产留给王小某,以免他把资金全部投入游戏行业,并嘱咐妻子在必要时接济儿子。王某立下遗嘱,除保险金外,自己有权处分的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妻子,王小某不享有继承权。

后王某因突发心肌梗死,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小某对经营鞋厂不感兴趣,且父亲留有遗嘱,王某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至张某名下。王小某得到保险金后投资于游戏产业,经营得风生水起。

本案中,王某充分利用人寿保险单的资金融通功能盘活资金的同时又充分享受保险保障,同时其指定王小某为身故受益人,既传递了财富又传递了爱。

律师分析

一、人身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一)以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有无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险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明确指出保险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已签发的寿险保险单可以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在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单质押贷款仅对订有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的个人寿险保险单办理。(2)个人寿险保险费支付两年以上,保险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险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3)保险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金额,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66号)指出:“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一般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监管政策上也是允许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明示。有关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问题,我会将根据市场需要,作出规范。”由此可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内容符合规定,而且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

案例中,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利用保险单进行贷款,这是保险合同赋予投保人王某的权利,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办理保险单贷款业务。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因此在鞋厂出现资金问题时,王某可以利用保险单进行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义务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二)退保和保险单质押贷款两个方案相比较,哪一个方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有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保险单质押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对于在财务上短期需要资金周转的投保人,与退保相比,保险单质押贷款对投保人更加有利,既有助于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案例中,王某在与保险代理人沟通后申请保险单质押贷款,不仅实现了鞋厂的稳定经营,又维持了两份保险单的效力,使得妻子张某与儿子王小某能够继续享受保险利益和保障,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保险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比例是多少?

2016年9月,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贷款服务的,保险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一般来说,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和两全保险等才可以申请保险单贷款。消费性质的定期寿险虽然也可以申请保险单贷款,但现金价值不高,贷款总额自然也有限。

二、人身保险的减免税功能

(一)保险理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对于给付类分红保险红利及其利息不属于“保险赔款”,并不能免税。案例中,王某去世后,王小某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大大降低了财富传承的成本。

(二)保险理赔金可在未来规避交纳遗产税的风险

我国目前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通过人寿保险单的提前安排,可以降低大额税务风险。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提出:“研究在适当时间开征遗产税问题。”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国家实施的这些政策显示,遗产税距离我们不远了。

而通过人寿保险的保险单指定受益人(包括受益人一栏显示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后,被保险人去世的,保险理赔金归属于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就算将来征收遗产税,保险理赔金也不会作为遗产处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不会因为“继承遗产”而交纳高额遗产税。

本案中,2010年王某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该人寿保险单中指明了身故受益人为王小某,王小某领取身故保险金是基于自己受益人的身份而不是王某继承人的身份,王某去世后,就算将来产生遗产税,王小某也不用交纳。

三、人身保险的债务隔离的功能

关于人寿保险单是否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在本章第三节中有详细的讲述,故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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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人身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分类及概述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

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七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第八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撤销

第九节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节人身保险与其他传承工具的灵活结合

第十一节保险公司是否会倒闭

第十二节基本保额与减额

第十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第十四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

第十五节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

 

第二章人身保险与财富传承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功能

第二节利用人身保险实现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有效区分

第三节人身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特殊作用

第四节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约定关系到财富传承的成败

第五节保险金信托

第六节被保险人的介入权

第七节人身保险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优势与配置

第八节人身保险合同中暗含的道德风险

第九节受益权转让

第十节保险合同中的第二投保人

第十一节人身保险合同被解除,财富传承面临失败风险

 

第三章人身保险与婚姻继承

第一节婚前投保的效力

第二节婚前个人财产投保的增值归属

第三节离婚时人身保险的分割

第四节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特殊纠纷

第五节重大疾病保险金处置权

第六节人身保险与继承

第七节与附义务赠与相关的纠纷

 

第四章人身保险常见纠纷

第一节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纠纷

第二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相关的纠纷

第三节团体养老保险退保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与保险合同受益人相关的纠纷

第五节与时效相关的纠纷

第六节自动垫付条款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第七节保险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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