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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
0.00     定价 ¥ 5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0107
  • 作      者:
    编者:郭林茂|责编:卜范杰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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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du家权威释义。本书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释义,阐述条文内容,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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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林茂,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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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总结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方面: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完善政治权利保障;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救济措施;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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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的规定。

一、招录人员不得性别歧视

我国1980年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1)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2)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3)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升级和工作保障,一切工作福利和服务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4)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5)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6)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行为

本条主要是对招聘环节的就业性别歧视予以禁止,并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了列举。为解决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于2019年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2021年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为了贯彻实施党中央上述决策部署,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各方关切,将就业性别歧视中各方共识度高、判定难度较低的求职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规范重点,参考了上述九部门的通知,同时经过广泛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和“两会”代表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本法对禁止性招聘性别歧视行为予以明确列举,特别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限制生育的因素,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特点和特定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由于生理机能的变化,往往对有毒有害因素更加敏感,如果在劳动时受到伤害,不仅会损害母亲的健康,而且会直接影响胎儿或者婴儿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因此,对妇女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某些可能有损于其身心健康的劳动,不仅是保护妇女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保护子孙后代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基于此,本法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不在这些岗位上安排女性就业。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国务院2012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对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规定为孕期或者哺乳期女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3)明确列举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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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第三条【党的领导与政府职责】

第四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主体】

第五条【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妇女的义务】

第八条【制定法律政策充分考虑妇女权益】

第九条【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男女平等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第十四条【妇女的选举权利】

第十五条【重视女干部和女性人才的培养】

第十六条【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保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第二十二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第二十三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四条【学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对妇女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妇女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禁止因婚恋纠纷侵害妇女人格权益】

第三十条【保障妇女健康】

第三十一条【为妇女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保障妇女生育权利】

第三十三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妇女相关公共设施】

 

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

第三十六条【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保障妇女平等教育权】

第三十八条【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

第三十九条【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保障妇女平等从事文化活动】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男女平等】

第四十二条【就业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招录(聘)中禁止性别歧视】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五条【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六条【晋升和培训方面男女平等】

第四十七条【妇女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八条【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退休时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

第四十九条【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十一条【生育保险、生育休假、生育救助制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困难妇女权益保障】

 

第六章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财产权利男女平等】

第五十四条【保护夫妻、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妇女权益】

第五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男女平等】

第五十六条【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七条【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十九条【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婚姻家庭权利男女平等】

第六十一条【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

第六十二条【鼓励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六十四条【男女双方离婚对女方予以特别保护】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十六条【妇女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与保护】

第六十八条【夫妻共担家庭义务与家务补偿制度】

第六十九条【夫妻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第七十条【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第七十一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处理】

 

第八章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受侵害妇女救济途径】

第七十三条【妇女组织提供维权帮助】

第七十四条【联合约谈制度】

第七十五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六条【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第七十七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八条【支持起诉制度】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履行有关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未履行有关防治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住宿经营者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贬损妇女人格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二号)

(202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2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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