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
0.00     定价 ¥ 6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1821
  • 作      者:
    编者:张勇//王瑞连|责编:卜范杰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1-01
收藏
编辑推荐

聚焦解决了体育领域发展突出难题,着力破除束缚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障碍,为深入推进体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新修订的体育法,为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展开
作者简介

张  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瑞连,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参与编写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国家体育总局参与体育法立法工作的相关人员。

展开
内容介绍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聚焦解决了体育领域发展突出难题,着力破除束缚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障碍,为深入推进体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新修订的体育法,为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本书共12章,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等。本书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准确反映这部法律的立法原意。
展开
精彩书摘

第四十九条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选拔、组建运动员和运动队的规定。

◆ 条文释义

运动员和运动队选拔组建工作要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根据各项目的发展实际,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规范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运动队选拔和组建工作程序与要求,完善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的体制机制,提升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选拔的公信力,为提升运动员竞技能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运动队组建和运动员选拔的现行做法

1993年,《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训练体制的改革目标。根据要求,运动队组建模式有三种:第一,集中型。主要是指那些科学化程度要求较高、运动员出成绩年龄较早、普及程度较低、地方由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承担任务、运动队训练力量和各方面保证条件比较优越的项目,体现精、尖的原则。第二,集中与分散结合型。这主要是指那些单项较多,涉及面较广,在地方又具有较雄厚的人才基础、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可以由国家承担一部分任务,地方承担一部分任务;国家承担的部分,仍要遵循精、尖的原则,对地方有条件承担的项目,要坚决放在地方去办。第三,分散型。不设常年运动队的项目,可由条件较好的地方分别承担国家任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

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国家队竞技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社会力量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依法拓宽后备人才培养和成长的渠道。2018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运动员,运动员可以由专业队、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俱乐部或个人名义自由报名参加。参与选拔的运动员在通过无犯罪和不良社会记录以及政治审查和职业道德审核后,只以运动成绩作为是否入选的唯一标准,不得附带其他任何条件。《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创新优秀运动员选拔形式,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制度,充分调动高校、地方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选拔形式已经形成,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思路逐渐明确,国家办体育和社会办体育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在不断优化。

二、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应当体现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一是公开原则。运动员、运动队的选拔和组建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和入选与退出运动队的选拔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公平原则。国家队要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的运动员,通过强化管理、严明纪律等手段,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利益交易等违法乱纪的现象。三是择优原则。运动员、运动队的选拔和组建要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运动队。其中,公开原则是本次体育法修订工作的新增内容,公开原则为运动员、运动队的选拔和组建引入了竞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作用,提升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工作的透明度,激发全社会参与竞技体育的活力,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整合各类优质资源向竞技体育汇聚,有力推进不同项目运动队选拔、运动队组建体制机制的创新。

此外,本条第二款规定,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也就是体育法施行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明确选拔工作的原则、程序、条件、标准等。

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该条款规定,进一步细化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各项措施,制定统一的符合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和奥运备战需求的管理办法。同时,也将积极推动和督促各地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结合本地区、本项目发展实际,制定符合地方或项目发展需求的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管理规定,并加强对各级运动员选拔、运动队组建工作的监督管理。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工作方针】

 第三条【体育事业纳入规划】

 第四条【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保障】

 第六条【公共体育服务】

 第七条【特殊类型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第八条【发展传统体育项目】

 第九条【体育活动基本原则】

 第十条【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一条【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体育科技】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外体育交往】

 第十五条【体育宣传周】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六条【全民健身战略】

 第十七条【倡导科学健身】

 第十八条【全民健身计划】

 第十九条【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条【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单位、群团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二条【基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及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设体育课】

 第二十七条【课外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举办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体育科目考试、考核】

 第三十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配足体育教师、设立教练员岗位】

 第三十二条【学校体育场地等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体育督导】

 第三十六条【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

 第三十七条【青少年体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体育运动学校发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九条【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第四十条【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

 第四十一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运动员培养、管理和教育】

 第四十三条【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四条【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优秀运动员优待】

 第四十七条【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四十九条【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

 第五十条【体育赛事活动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原则、规则】

 第五十二条【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禁止使用、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反兴奋剂制度和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兴奋剂目录】

 第五十七条【反兴奋剂机构】

 第五十八条【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五十九条【反兴奋剂科技研究】

 第六十条【反兴奋剂国际合作】

 

第六章 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体育总会】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会员权益保障】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管理】

 第六十八条【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体育产业发展及制度保障】

 第七十条【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职业体育发展】

 第七十三条【区域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第七十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

 第七十五条【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第七十六条【体育产业统计】

 

第八章 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体育事业经费政府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

 第七十九条【体育资金管理】

 第八十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第八十一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配置】

 第八十二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三条【居住社区配套建设体育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八十五条【体育公园建设】

 第八十六条【鼓励开发与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七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保护】

 第八十八条【全民健身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护管理机制】

 第八十九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

 第九十条【体育保险】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第九十二条【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九十四条【体育仲裁庭】

 第九十五条【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十六条【体育仲裁申请时限】

 第九十七条【体育仲裁裁决效力】

 第九十八条【裁决撤销和重新仲裁】

 第九十九条【裁决履行和执行】

 第一百条【体育仲裁特别程序】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体育赛事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体育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体育执法机制】

 第一百零八条【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体育组织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责任衔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反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体育】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22年6月2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