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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23年版总第31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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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0978
  • 作      者:
    编者:司法部|责编:李璞娜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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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收录的对象为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截至2022年11月,共计284件。本版收录的法律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本版所收文件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 本版延续了所收法律文件的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与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说明。此次修订调整了简目内容,该简目的实际功能是提供重要法规文件的快速检索;本版目录部分由于在大类下细分了子类,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检索功能。 本书适合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和广大公民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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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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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常用法律法规简目

宪法(1)

宪法相关法

立法法(1-1)

监察法(1-59)

监察法实施条例(1-66)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99)

人民法院组织法(1-106)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110)

民族区域自治法(1-132)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139)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160)

集会游行示威法(1-178)

国家赔偿法(1-185)

国家安全法(1-196)

民法商法

民法典(2-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8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87)

拍卖法(2-90)

农村土地承包法(2-94)

招标投标法(2-10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14)

著作权法(2-120)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12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13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135)

商标法(2-138)

商标法实施条例(2-146)

专利法(2-156)

公司法(2-164)

合伙企业法(2-184)

企业破产法(2-195)

保险法(2-2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22)

票据法(2-229)

商业银行法(2-237)

证券法(2-244)

行 政 法

行政许可法(3-1)

行政处罚法(3-9)

行政复议法(3-17)

行政强制法(3-2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4)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3-40)

公务员法(3-42)

人民警察法(3-57)

出境入境管理法(3-68)

治安管理处罚法(3-77)

反恐怖主义法(3-103)

反间谍法(3-114)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3-117)

兵役法(3-128)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3-134)

人民武装警察法(3-139)

律师法(3-153)

社区矫正法(3-168)

义务教育法(3-180)

出版管理条例(3-208)

文物保护法(3-237)

食品安全法(3-254)

反食品浪费法(3-282)

传染病防治法(3-285)

精神卫生法(3-304)

医师法(3-31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19)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32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335)

药品管理法(3-34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38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388)

物业管理条例(3-39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402)

土地管理法(3-406)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416)

环境保护法(3-43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502)

道路交通安全法(3-508)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520)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3-531)

突发事件应对法(3-53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544)

消防法(3-549)

保守国家秘密法(3-571)

经 济 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4-5)

数据安全法(4-8)

个人信息保护法(4-12)

预算法(4-19)

预算法实施条例(4-30)

会计法(4-55)

企业所得税法(4-63)

个人所得税法(4-80)

增值税暂行条例(4-88)

契税法(4-94)

车船税法(4-95)

税收征收管理法(4-97)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115)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4-123)

外汇管理条例(4-127)

煤炭法(4-148)

电力法(4-152)

建筑法(4-20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208)

农业法(4-252)

种子法(4-265)

邮政法(4-310)

网络安全法(4-331)

反垄断法(4-338)

反不正当竞争法(4-344)

电子商务法(4-35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4-362)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4-371)

旅游法(4-373)

广告法(4-386)

产品质量法(4-394)

外商投资法(4-424)

审计法(4-432)

统计法(4-437)

社 会 法

法律援助法(5-14)

工伤保险条例(5-34)

失业保险条例(5-4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44)

未成年人保护法(5-55)

妇女权益保障法(5-7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5-79)

反家庭暴力法(5-85)

退役军人保障法(5-92)

安全生产法(5-1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1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12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5-125)

职业病防治法(5-128)

特种设备安全法(5-139)

劳动法(5-159)

劳动合同法(5-16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17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18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181)

刑法

刑法(6-1)

反有组织犯罪法(6-58)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7-1)

民事诉讼法(7-31)

仲裁法(7-5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7-6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65)

行政诉讼法(7-69)

人民调解法(7-78)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

宪法相关法

(一)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

(2015年3月15日修正)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订)

(二)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 )

(2021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 )

(2022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 )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1- )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1- )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1- )

(2018年4月27日)

(三)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1- )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1- )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3年3月31日)

(四)国旗、国徽、国歌、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1- )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

(1980年9月10日)

(五)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 )

(2011年1月8日修订)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七)其他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 )

(2020年12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 )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1- )

(2021年6月10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 )

(2013年12月11日修订)

民法商法

(一)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

(2020年5月2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 )

(2019年3月24日修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 )

(2011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

(2017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二)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

(2020年11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

(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 )

(2014年4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三)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

(2006年8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 )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订)

农业保险条例(2- )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 )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

(2019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 )

(2001年4月28日)

行 政 法

……

经 济 法

……

社 会 法

……

刑法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 )

(2021年12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7- )

(2017年9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7- )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 )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 )

(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7- )

(2010年8月2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7- )

(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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