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 《巴黎公约》,目的是在先申请专利制度下保障申请人能够在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即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就其发明创造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同一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而享有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由于《巴黎公约》既规定了优先权,又规定了对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临时保护,如果成员国对两者以叠加的方式适用,实际上会产生延长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的结果。为此,1925年举行的修订 《巴黎公约》的海牙会议上在该公约第11条中增加了第2款,首先明确了 “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4条规定的期限”的原则,而后规定 “如果随后要求优先权,任何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限应当自该商品的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也就是申请人既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但是在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下,优先权期限应当自展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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