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研究/法学文库》:
一、法律移植视角下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以执行法律、调处纠纷与实践正义的基本功能,与立法制度一道构成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在当下强调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宏观语境中,司法制度的革新改良,既是满足社会发展的自然诉求,亦为促进社会正义的必要基础,更是民众权利赖以保障的制度基石。长期以来,在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中,司法的运行机理与技术环节被视为重点,司法制度在社会治理所能起到的纠纷解决功能被大量讨论。以司法制度为着力点,从技术治理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改进司法机制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行体制,成为了现有研究的主要趋势。
以中国中心的视角检视司法制度之演变,则会发现,司法制度在近代以降的中国具备鲜明的舶来品特征。清末开启的法律改革运动,不仅在立法体系上,也在司法制度上告别了原先的传统框架。在以外来制度为圭臬的法律改革运动中,传统法律逐步演进为具备了现代化法律表征的社会规范体系。在中国司法制度的近现代化历程中,日本、欧美与苏联先后成为主要的效仿对象,如何将外来的制度在地化,使发源于异域的社会规范体系在中国古老的土地上获得生命力,是近现代司法改革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改革过程中历久弥新的议题。
作为社会制度一部分的司法制度,其移植过程并非单调的制度复建,而是作为社会系统工程在宏观建构层面的组成部分。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均具有鲜明的历史内涵,其近现代历史上所产生过的司法变革运动,也可被视为社会改革与国家建构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并非简单的制度构造,而是复杂的社会机制运作所产生的结果,仅从司法制度的运作机制出发进行研究,很有可能过于强调司法制度本身的运行存续机理,而忽视了司法制度演进历程中的诸多社会历史性因素。
在世俗制国家建立之前,法律的公正诉求并非来自于政治权威,而是源自于宗教。通过宗教规范的生长,统治者方有可能受到制约与限制,宗教权威的组织与建制化,成为了中世纪法律制度赖以生长的基本源泉。在欧洲的法治进程中,基督教的影响可谓重大,不论是关于婚姻与遗产的制度规则,还是教会法系统所建立起来的层次有序的司法制度,都对近代国家的法治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随着天主教会对教会法体系的整合与统一化,天主教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国家的属性,伴随着行政官僚机构的发展,教会的组织程度与公共管理职能产生了重要的转变,为后世的领土国家提供了官僚制度与法律层面的样板。
现代的“法治国”概念,是附着于近代民族国家的理论基础上生长而出的。现今世界秩序中的国家制度之奠定,大抵是效仿起源于欧洲的民族国家模式,传统的王朝与帝国,已经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大抵湮没无闻。在民族国家中,传统社会占据主导性地位的特权阶层在理论上已经不复有容身之地,依照民族的身份认同与国境作为界线的地理范畴,构建出了新的民族国家模式,传统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之所以相对有限,是因为身份等级制度已经构成其社会制度的绝大部分规范体系,留给立法与司法调适的空间较为狭小。相比之下,在民族国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为法律所保障,国民之间的平等地位与国家民族之认同,构成了民族国家存续运作的最基础条件。在倡导人人平等的新制度环境中,以人人平等为基本诉求的法律取代身份等级制度,成为了社会的主导规范体系。而司法在权力归属上,也化身为政府所主导的纠纷调处机制,成为公权力兑现自身社会正义承诺的手段。由此,法律架构的建立与实践,不惟是社会管理的基准所在,更是保障民众权利、奠定国家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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