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农村土地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第四条 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第六条 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三权分置
第十条 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注意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确定发包方
第十四条 发包方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权利
第十八条 承包方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生效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地收回
第二十八条 承包地调整
第二十九条 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设立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单方解除权
第四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并获得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等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条 “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
第五十三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四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争议解决途径
第五十六条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有关内容无效
第五十九条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擅自截留、扣缴收益应予退还
第六十二条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政责任,以及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本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法律确认
第六十七条 机动地预留限制
第六十八条 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政策文件
附录二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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