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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习
0.00     定价 ¥ 6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3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7129
  • 作      者:
    编者:刘玫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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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以59个典型案例,贯穿刑事诉讼法的总论、立案、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分析案例、研习法理,拓展思维,使读者能更高效地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更好的学习该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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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玫

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自1983年留校任教至今,高校教龄达20年。

2002年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自留校任教以来,以本科生、双学士、硕士研究生为基本授课对象,共系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港澳台刑事诉讼法等多门课程,朱幼《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法制度比较研究》(独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与卞建林合著)、司法考试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独著)等,2000年和2002年两次担任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指定用书刑事诉讼法学和诉讼法学副主编。


郭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论文《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再考察》,荣获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译著《温柔的正义》,入选《法制日报-法治周末》2018 年度法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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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习》采用案例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讲解,并对新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司法理念变迁进行解读,目的是“以案说法”,让读者在案例情景中正确地理解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提高读者对刑事诉讼法治理念的整体把握与认识。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习》选取的案例大多反映了当下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热点刑事诉讼问题。


在写作方式上,该书对每个案例设置“法律分析”“理论阐释”和“拓展思考”三个模块。


“法律分析”主要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阐释案例情境下规则的具体适用及其应当注意的事项;

“理论阐释”则聚焦案件背后体现的改革背景和制度原理,帮助读者深入把握相关诉讼制度改革的新知识;

“拓展思考”更具学术性,突出发散性思维,引导读者思考相关诉讼理念、规则制度的未尽事宜和未来进路。


为此,该书对案情并不追求事无巨细地全面描述,而是有所侧重地进行了部分删减,力求读者能够快速获取案件要点,产生良好的阅读体验。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习》可以作为法学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学习教材,还可以用作法律相关专业从业者的参考用书,也可以成为对刑事诉讼法学有兴趣的公众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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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法律分析
  1.结合本案,简述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除上述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之外,第五篇“特别程序”中的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也应当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结合本案,简述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的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职权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部《规定》第16条第1款对“犯罪地”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第2款对“居住地”有着明确的解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二、理论阐释: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1.不同部门之间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
  第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最高检《规则》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第3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首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其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的或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机关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2.部门内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
  第一,公安机关内部管辖竞合的处理。公安部《规定》第22条第1、2款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管辖竞合的处理。最高检《规则》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管辖权存在争议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审判机关内部管辖竞合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19条至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由此可见,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内部立案管辖权竞合之时基本遵循两项原则:第一,由争议主体协商确定立案管辖权;第二,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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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案例一 南京医学院女生被杀案【刑事诉讼的任务与核准追诉】
案例二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法定不追诉原则与自诉案件】
案例三 沙某故意杀人案【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案例四 余某平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案例五 李某早受贿案【级别管辖】
案例六 莫某晶放火、盗窃案【管辖异议】
案例七 王某忠枉法裁判案【回避制度】
案例八 吴某集资诈骗案【辩护的种类辩护律师的权利】
案例九 李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义务】
案例十 药某鑫故意杀人案【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诉讼权利】
案例十一 谢某龙受贿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十二 呼某强奸杀人案【证据种类分类与刑事证明】
案例十三 刘某庆偷税案【强制措施的种类】
案例十四 谢某武超期羁押案【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案例十五 “玛莎拉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十六 周某军故意杀人、盗窃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案例十七 “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十八 民航总医院杀医案【法定期间】
案例十九 于某故意伤害案【送达】

第二编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案例二十 钱某涉嫌强奸案【立案的材料来源及审查】
案例二十一 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的条件程序】
案例二十二 女排国家队队长朱婷被诽谤案【自诉案件的立案】
案例二十三 杭州来女士失踪案【侦查概述】
案例二十四 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补充侦查】
案例二十五 谢某军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案例二十六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技术侦查】
案例二十七 赵某永贪污、受贿案【审查起诉的内容和程序】
案例二十八 邢某某玩忽职守案【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案例二十九 “为救儿涉贩毒”母亲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
【酌定不起诉救济起诉裁量权】
案例三十 黄某向华硕索赔案【存疑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的区别】
案例三十一 农某壮贩毒案【存疑不起诉】

第三编 审判
案例三十二 王某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公开审判原则】
案例三十三 吴某某、陈某某等行贿、诈骗罪案
【变更起诉罪名诉审关系】
……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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