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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非自愿医疗程序研究
0.00     定价 ¥ 5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6856
  • 作      者:
    作者:陈绍辉|责编:艾文婷//欧阳正航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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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绍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卫生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出版专著《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权的限制——以强制医疗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医疗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精神医疗的法律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级各类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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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非自愿医疗程序研究》以《精神卫生法》非自愿医疗的程序问题为研究对象,分六章展开研究与论证,旨在研究非自愿医疗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为推进我国非自愿医疗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非自愿医疗程序研究》在论证非自愿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比较研究和类型化研究方法,揭示各国非自愿医疗的程序模式及其发展趋势,针对我国非自愿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非自愿医疗程序的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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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
  非自愿医疗涉及个人自由、健康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多重价值的冲突与平衡,如何实现上述价值的合理平衡是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就本质而言,非自愿医疗仍然是通过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以达到维护本人健康和公共安全之目的。为确保对个人自由限制的正当性,就要求非自愿医疗必须是出于治疗目的和治疗需要,以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纯粹拘禁并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应将公共安全作为非自愿医疗首要,乃至唯一的价值取向,应将患者个人权利的保护置于更为优先的地位。正是基于此,人权保障成为各国和地区非自愿医疗制度的首要目标,只是各国和地区立法中对于患者的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在美国,受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非自愿医疗制度的价值取向偏重保护个人自由,而非患者的治疗利益和公众安全。体现在非自愿医疗的实体要件方面,则是摈弃过于宽泛的需要治疗要件,而采取更为严格的危险性标准,目的在于通过危险性标准限制非自愿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限制国家监护权和警察权在非自愿医疗中的适用。在程序方面,则要求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必须经法院的司法听证,并赋予患者在听证程序中广泛的正当程序权利。英国的非自愿医疗制度更偏向于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其集中体现是,在非自愿医疗程序上英国并没有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而是通过发挥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积极协助患者入院接受治疗。无论如何,这些国家的立法均倾向于保护患者本人的利益,尽管在健康权和人身自由之间有所偏重,但均没有将公共利益作为非自愿医疗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
  我国《精神卫生法》前所未有地强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应进一步强化患者健康权、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保护,并合理平衡患者的人身自由、健康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多元化的非自愿医疗类型
  非自愿医疗类型的多元化是各国和地区非自愿医疗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例如,《英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医疗包括非自愿住院和社区治疗命令两种类型,其中非自愿住院又包括入院评估、入院治疗、紧急情况下的入院评估等多种类型,每一类型的非自愿医疗都有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标准。在美国,各州的非自愿医疗(民事拘禁)一般包括三种类型:紧急非自愿住院(紧急拘禁)、非自愿住院和强制社区治疗(非自愿社区拘禁)。其中,紧急拘禁和非自愿住院都以住院为方式,其实体标准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紧急拘禁无需经法院听证许可,而非自愿住院必须经司法听证后由法院作出决定。强制社区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补充或替代方式,包括附条件释放、作为强制住院替代方式的强制社区治疗和预防性社区拘禁等具体模式。同样,加拿大的非自愿医疗也包括非自愿住院和强制社区治疗两种类型。
  类型的多元化是非自愿医疗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一方面,以全日住院方式为之的非自愿住院难以适应患者的治疗需要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发展趋势。隔离式住院过度地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利于患者重新融入和回归社会,特别是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和最小限制原则在精神医疗领域的确立,住院治疗不应成为患者的唯一选择。在此背景下,作为非自愿住院替代方式的非自愿社区治疗开始在实践中萌生和发展,甚至成为与非自愿住院并驾齐驱的非自愿医疗类型;另一方面,就非自愿住院而言,针对精神障碍患者,从入院到作出非自愿住院决定期间将其强制留观并限制人身自由,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仍有待商榷。换言之,在作出非自愿住院决定前,应授权医疗机构一定的权力将疑似精神障碍患拘禁于医疗机构内,以便对其进行诊断评估,进而作出是否住院的最终决定。基于此,紧急非自愿住院也就具有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
  我国《精神卫生法》仅规定非自愿住院这一种非自愿医疗类型,其他类型的非自愿医疗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利和适应精神卫生服务的发展趋势出发,有必要借鉴境外经验,建立多元化的非自愿医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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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五、术语解析

第一章 非自愿医疗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节 非自愿医疗的基本概念
一、非自愿医疗的界定
二、非自愿医疗概念之演变
三、非自愿医疗与强制医疗
四、非自愿医疗与非自愿住院
五、小结
第二节 非自愿医疗的类型
一、学说观点及评析
二、非自愿医疗的分类标准
三、非自愿住院及其类型
四、非自愿社区治疗及其类型
五、小结:非自愿医疗的体系

第二章 非自愿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非自愿医疗程序的价值
一、法律程序在非自愿医疗中的价值
二、权力制约:通过程序实现对公权力的限制
三、人权保障:通过程序保障患者的人权
第二节 非自愿医疗程序的理念
一、正当程序理念
二、程序效率理念

第三章 我国非自愿医疗程序的构造及其问题
第一节 我国非自愿医疗制度的发展变迁
一、精神疾病的控制:从家庭禁锢到医院收容
二、精神病人的收容:改造病人与防卫社会
三、精神病人的非自愿医疗:规范依据及其运行
四、小结:非自愿医疗的合法性困境
第二节 我国非自愿医疗的合法化及其程序构造
一、精神卫生立法与非自愿医疗的合法化
二、非自愿医疗的法定类型
三、我国非自愿医疗的程序构造
四、小结:我国非自愿医疗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我国非自愿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非自愿医疗缺乏外部审查机制
二、非自愿医疗的类型单
三、非自愿治疗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
四、患者权利救济的失灵

第四章 非自愿医疗程序的比较与镜鉴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非自愿医疗程序
一、美国的非自愿医疗程序
二、英国的非自愿医疗程序
三、加拿大的非自愿医疗程序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非自愿医疗程序
……
第五章 非自愿医疗程序的类型化构建
第六章 非自愿医疗审查程序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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