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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通义(修订本)(精)/民法典研究丛书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191463
  • 作      者:
    作者:郭明瑞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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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毕业之际,“文革”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于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入烟台大学。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荣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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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总则通义》(修订本)包括绪论和本论。绪论阐述了民法的含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关系;本论则以“民法典))总则编的立法体例为线索,按照总则编的章节,根据民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和作者研习民法的心得体会,对总则编的条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予以逐条阐明。
  《民法总则通义(修订本)/民法典研究丛书》语言简明通俗,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务解读;既可引导社会一般大众阅读理解《民法典》总则编,又能满足法律人精要学习民法总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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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法总则通义(修订本)/民法典研究丛书》: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是社会生活调整器。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也就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某地一位人大代表开车撞人致人死亡,这一事故会引发三种关系,一是该人的人大代表资格的罢免,如其有驾照还有其驾照的吊销;二是对该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三是该人对受害人一方的赔偿。这三种关系性质不同,由不同的法律调整。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从大的方面说,可分为公法与私法。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是自罗马法上就有的。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公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效力,在《学说汇纂》中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是任意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无不认可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但对其划分标准观点不一,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与性质说。利益说认为,公法以保护公益为目的,为保护公益的法;私法以保护私益为目的,为保护私益的法。主体说认为,调整国家与其他社会公共团体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及其他社会公共团体与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私人之间或私团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性质说,有的主张调整非平等关系即权力服从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此称为权力关系说;有的主张规范国家统治权发动关系的为公法,规范非统治权发动关系的为私法,此说称为统治关系说;有的主张,调整基于国民一分子资格的国民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而调整基于社会生活一分子立场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为私法。
  上述各说,均有道理,也并无实质性区别。在法治国家,基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无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关系;一类是不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即所谓的政治国家社会关系。如上例中提到的三种关系中,无论是人大代表资格的罢免或驾驶执照的吊销,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是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造成事故发生的赔偿关系则是个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的是个体利益,调整该部分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民法”一词源自于罗马市民法,因此从词源上说民法为市民法或市民社会的法。所谓市民,也就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独立之人;所谓市民社会,实质上也就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们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没有相互隶属的人格关系。罗马法上的市民法最初指的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而当时也只有罗马公民才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近代社会的市民社会,是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发展为契约关系而形成的,在市民社会,市民有着独立的地位,相互间的交往是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体名义自愿进行的,市民社会的关系也就是私人间或者说社会个体成员间的关系。民法也就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即私法。因此,民法关系也就是私法关系,民事权利也就称为私权利。在这一意义上所说的民法,当然是指实质民法。
  区分公法与私法无论在司法实务中还是立法上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从立法层面说,对私法关系的调整方法应为平等性和任意性:私法调整社会关系须赋予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对主体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等;私法规范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强调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而法律对于公法关系的调整方法应为强行性。从司法层面上说,对公法关系的救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是不能自行处分的;而对于私法关系的救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
  当然,在现代社会也出现“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现象。例如民法中也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在行政管理中也可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关系,但公法与私法关系的性质并未改变。在私法中制定一些公法性的规范,其目的不是否定私法的精神,而是为了真正实现民法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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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民法的法典化与民法总则

本论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民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二)私权神圣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公平原则
(六)诚信原则
(七)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四、民法的法源
(一)法律
(二)习惯
五、民法的适用规则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四)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六、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的空间效力
(二)民法的时间效力
……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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