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医疗数据权的性质
当前,国家已经多次提出数据确权的要求。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明确提出“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随着大数据的兴起,我国陆续对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网络运行中的数据安全等领域进行立法规制。但是有关数据权利性质、属性等立法却付之阙如,迄今为止,相关立法上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健康医疗数据更是新兴事物,现行法对于健康医疗数据的规制尚处于初步阶段,没有形成体系性的立法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虽从国家层面提出促进健康医疗数据发展,但是对于健康医疗大数据权的性质这一基本问题却未作出了规定。同样,2018年发布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健康医疗数据使用和运行作出了规定,却没有回答健康医疗数据性质的问题。被称为卫生法基本法的《卫生健康法》亦没有对健康医疗数据权利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作了详尽的规定,但依然回避了个人信息性质的问题。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健康医疗数据权利性质存在较大争议,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权的性质和权属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数据权利是人格权还是新型的人格权兼财产权的混合权问题。二是健康医疗数据权属问题,也就是健康医疗数据主体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三是健康医疗数据是否完全适用物权法的问题。四是健康医疗数据的获益权问题。
(一)健康医疗数据权体现国家主权
医疗卫生服务是一个国家为本国国民提供的获得健康的物质帮助,国家在履行国家义务的同时,也体现了本国医疗卫生活动的国家主权特性。健康医疗数据服务属于国家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无论是健康医疗个人数据还是衍生数据均首先体现国家主权。
(二)健康医疗个人数据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兼知识产权的混合权
在健康医疗数据权利是人格权、财产权还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健康医疗个人数据具有较高个人识别性,健康医疗数据原始数据在收集、处理过程中引入了算法和脱敏技术以实现去个人特征化,并形成了衍生数据。由于健康医疗个人数据与经算法处理、脱敏后的健康医疗衍生数据之权利性质具有较大差异,所以对经算法处理脱敏前后的健康医疗数据应分别进行讨论。
健康医疗个人数据是直接来自于个人的未经处理的原始数据,通常包含大量具有人格权识别性质的个人信息。国内学术界对个人数据权利属性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对个人数据信息权利进行详细分类。对于健康医疗个人数据的法律性质有较多争议,一是人格权说,即个人信息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二是人格权兼财产权说,认为健康医疗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的同时兼具财产属性,可以实现经济价值,应当受财产权的保护。
无论人格权说、人格权兼财产权说,都对健康医疗个人数据的人格权性质并无争议,所以健康医疗数据因体现个人信息,应首先界定为具有人格权属性。《民法典》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章规定,凸显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脱敏前医疗数据因具有强烈的个人识别性,且在实践中主要为患者个人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使用,所以对于脱敏前健康医疗个人数据应更着重强调其人格权属性,通过明确个人数据处理的控制权加以保障。个人数据的人格权性质要求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处理应当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控制权,有权自主决定信息的使用、存储等全方面内容。现行立法中收集个人数据须征得个人数据权利主体的同意,就是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处理的控制权的表现。因此,健康医疗个人数据体现强烈的人格权性质。患者个人健康医疗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查阅权、数据更正及删除请求权均为患者人格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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