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迭代升级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制度规范及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基本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难题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判断的现实困境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判断的学理痛点
(三)传统犯罪治理模式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缺陷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裁判视野:刑民交叉何以重要
一、传统刑法学研究范式中界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困境
(一)传统刑法学理论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不足
(二)传统研究范式的缺陷难以自我修复
二、民法典时代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解读方向:重民轻刑
(一)我国社会长期存在重刑轻民的现象
(二)重刑轻民的现象延续至今
(三)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树立重民轻刑理念
三、刑民交叉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重民轻刑理念的关键
(一)刑民交叉概述
(二)刑法和民法的关系
(三)通过刑民交叉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必然性
四、刑民交叉破解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难题:以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中的民事诈骗
(二)民法和刑法中的诈骗
(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界分
(四)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五)金融科技有助于认定互联网金融行为中欺骗的性质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基本界分:行政要素的刑民解释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构成要件中行政要素的理解
(一)行政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行政要素
三、刑民交叉视野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政要素之解释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非法性”的双重检验标准之提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非法性”判断的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非法性”评价缺失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缺乏有效的“非法性”检验
(二)现有法律制度下“非法性”检验缺失的必然性
三、刑民交叉视野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非法性”评价
(一)行政违法性是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二)整体法秩序下前置行政违法依据难以自洽
(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检验
四、双重行政违法性检验标准之提倡
(一)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违反国家规定
(二)行为符合国家规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通过双重检验标准限缩互联网金融犯罪圈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实质判断:法益侵害的识别
一、互联网背景下“法益侵害”的教义学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中的“法益”本体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秩序
(二)“金融管理秩序说”面临的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之解构
三、互联网金融语境中超个人法益的保护限度
(一)金融犯罪不同于金融违法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三)抽象的金融秩序不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益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互联网金融涉罪行为的出罪:民法免责事由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民法免责事由阻却犯罪的司法空间
(一)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
(二)通过超规范的出罪事由实现个案正义
(三)互联网金融行为出罪需要依赖民法免责事由
二、互联网金融出罪中民法免责事由的基本法理:以受害人过错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涉罪行为中受害人存在过错
(二)现行法律体系对受害人过错的评价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中被害人过错理论的适用
(一)自甘风险属于民法免责事由
(二)危险接受理论对自甘风险的吸纳
(三)被害人过错理论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适用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存在被害人过错事由的结果
(一)被害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犯罪人的刑事评价降低
五、本章小结
第七章 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判断的具体应用:以股权众筹为例
一、股权众筹的民法属性
(一)众筹的概念
(二)股权众筹概述
(三)股权众筹具有证券属性
二、股权众筹的行政监管缺位
(一)股权众筹目前不受我国证券法承认
(二)行政监管部门未发挥监督实效
三、股权众筹与P2P网络借贷的区别
(一)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二)合法性程度不同
(三)约定收益模式不同
四、股权众筹面临必然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五、股权众筹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一)形式上满足构成要件
(二)股权众筹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六、本章小结
第八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模式之修正: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例
一、网贷平台的监管历程与责任概述
(一)网贷平台的监管历程
(二)网贷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网贷平台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能有效区分合法的网贷行为和不合法的互联网金融犯罪
(二)网络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与恶意欠款的现实情况存在冲突
(四)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三、网贷平台治理的刑民交叉逻辑
(一)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违法性判断职责
(二)司法实践中慎用限制性规范措施
(三)给予金融创新更长的考验期
(四)厘清规范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法规
(五)疫情时期监管力度放松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四、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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