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研究》:
2.商标使用是商标识别功能的有效发挥的保障
商标的显著性,实质上体现为商标标示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而商标使用是获得和维持商标显著性的基本途径。因此,“商标权以使用为条件,也很符合商标旨在确认和区别商品的社会功能”。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考察,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也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例如我国《商标法》第8条就是有关商标可注册性及商标本质特征的规定,该条强调拟注册的商标,需具有“区别”之特性。这“既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意义所在”。此外,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商标法也均对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商标权的取得提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要求。
前文已论及,商标使用是商标功能得以产生的前提,也是实现商标功能的唯一途径。商标功能源于商标使用,始于识别来源功能,而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则是在识别来源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有效发挥,是商标其他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当历史上第一个人将商标使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上时,商标就自然地与该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起了联系,这种联系随着消费者的反复消费而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得商品的相关信息凝结于该商标之上,当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最终成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象征时,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也就随之客观形成。在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基础上,企业为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商标形象,通常会在保持和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上下功夫,以使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始终恒定。与此同时,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利用商标来宣传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久而久之,消费者会受到商标所有人商标广告的影响,并将商品的这一优良品质与商标联系起来,从而衍生出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由此可见,商标功能的形成、扩张与发挥,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也是商标权人精心培育,积极使用商标的客观结果。
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使用,并借由商标使用实现商标与商品信息的结合,以使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由此积累信誉,获取市场优势。而商标保护的实质,也在于对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的识别功能提供保护。为此,各国商标法普遍赋予了商标权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商标的专用权。通常来说,商标专用权由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方面构成。其中积极权利,又可称为“行”的权利,即商标所有人有权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特定商标的权利。消极权利,又可称为“禁”的权利,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然而,在商标实务中,人们往往更加重视对商标权消极权利的运用,而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则常处于被忽略的尴尬境地。现实生活中,大量商标注册之后从未被使用过或者曾经被使用过,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长时间处于停止使用的状态。不仅如此,这些不使用的商标却还在法律的保护伞之下,频繁被用来作为提出异议、无效甚至侵权索赔的“利器”。应当来说,商标注册之后不使用或长时间停止使用,不仅无法产生任何商业价值,而且是对有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会给他人进入商标市场形成不合理的阻力。更为严重的是,商标注而不用将导致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彻底丧失,其所引发的恶意异议、恶意无效、恶意诉讼等异化现象则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
在注册取得模式下,商标注册与商标权利的获得直接相关,有效的商标注册就等同于商标权利的获得。但是正如前文所言,此种权利获取模式严重忽视了商标使用对于商标价值形成的重要作用,若这一权利的存续还是仅以注册作为唯一的依据,那么不仅将使注册沦为一种纯粹的获权程序,完全背离注册取得制维护确权效率价值的初衷,而且将导致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进一步扩大,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也将无从发挥。不难想象,大量注而不用商标的存在,必将对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造成冲击,并动摇商标法律制度的根基。
注册商标维持使用要求的设定,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标权注册取得制的不足。通过对注册商标的存续施以使用要求,意味着商标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唯一途径。这一方式凸显了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存续的基础性价值和意义,对鼓励和促进商标使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商标功能的正当发挥。亦即,商标只有通过在商业中持续地被使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上,才能使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认知;也只有当消费者认识到了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结这一事实,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唯一对应的关系才算正式建立,商标才能成为消费者据以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工具。而商标使用实际上就是“在特定商业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并不断强化这种联系的动态过程”。由此可见,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形成和发挥依赖于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是发挥和强化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唯一途径。与此同时,正如古希腊法谚所揭示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商标不使用达到一定期间意味着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既然权利主体都不重视自身权利的行使,那么法律也就没有再提供保护的必要。商标不使用不仅无法产生任何价值,而且会使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逐渐退化甚至消失殆尽。这是撤销不使用商标的根本原因之所在。由此可以看出,与商标权维持使用相配套的商标权不使用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正在于维护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除此之外,上述撤销制度所体现出的维护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宗旨也能从其他撤销事由中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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