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商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卷)》:
二、撰写心得
裁判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最终载体,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同时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法官的个人品质、法律理念、业务水平,可以说裁判文书就是法官最好的名片。制作好裁判文书既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也是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的需求,更是契合法院开展争创工作的要求。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不管是类案检索以达统一裁判尺度,还是借鉴参照以提升审判业务技能,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均是上乘之作,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具有很高的标准:事实陈述准确、论理论证透彻、法律援引精准、语言表达凝练、文书格式规范,具有一定指引作用。就笔者本人而言,在办案中如何提高审判质效也是不断实践,努力改进的过程,之前的两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笔者经常翻阅,从中进行比照、借鉴,在裁判思路、文书架构、释法说理方面获得了不少启示。以下结合笔者主审的(2019)赣02民初59号公司解散纠纷案,谈谈在审理及制作本案文书中体会,谈不上是经验,认识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
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这为法官在办案中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提供了遵循,就(2019)赣02民初59号案件而言,在该案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着重把握的环节与方法有以下方面:一是诉辩部分要进行概括归纳,但也要增删有度,有时当事人诉状篇幅过多过长,不进行概括归纳就明显冗杂繁琐,这会造成文书重点主次不能突出,但是有的又大幅去删减,只标题化去引述,而这样又使表述不够完整全面。所以,这方面我们不能忽略,要在平时工作去斟酌和把握。(2019)赣02民初59号案,概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辩、述意见时,在不遗漏各自主要观点上,进行了提炼,力求达到了准确、全面、简洁。二是要列举各方的举质证及加强对证据的认证(除简易程序外)。这一部分很重要,不对证据进行认证后面的查明事实无法得来,而且这方面也是目前我们不少办案法官容易忽略的,如有不少裁判文书就没有举质证列明,更谈不上对证据分析认证,直接来“经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或先写出“查明事实部分”,后面说明以上事实有什么什么证据为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面规定了裁判文书要素,其也是要求对证据进行认证,通常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法官如不能展示其认证的过程,当事人对其官司的输赢就会完全不明就里。相反,一篇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应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判断,详细阐述证据是否采纳和采信的理由,实质上认证的过程其实是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在(2019)赣02民初59号案审理中,笔者对各方提交的证据在庭前召开了会议,先行就举质证作了处理,各方对证据都充分发表了意见,开庭环节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作了安排和保障,庭后制作文书不仅列明各方的举质证内容,而且围绕证据的三性作了详细的认证。三是要努力还原与查明客观事实。这一环节为后面裁判说理打下了关键性基础,至关重要,真正难判的案子就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判断,事实认定难在很大范围上客观存在。很多案件现有证据看是一回事,但经仔细推敲却发现是另外一回事,只有透过现有证据表象抽丝剥茧才能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另外,查明事实部分也不能过于简单,三言两语就结束,有的裁判文书查明事实部分只有一二百字,有的又把当事人的陈述过多地直接写进去,怎样去写出查明事实部分,可以按事情发生前后的时间,不同事实的事理逻辑去写明。(2019)赣02民初59号案办理过程中,笔者在对各方证据认证的基础上,按照时间、公司股东矛盾发展变化先作了编排,后在查明事实部分进行全面表述,这样使该案查明事实部分既显得脉络清楚,又能基于证据认证下查明准确全面。四是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和释明事理法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发表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和庭审查明的中心,也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起点,准确归纳、总结、发掘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阐明事理法理的基础。这一部分很是重要,一定要多琢磨与推敲。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裁判文书要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四理兼顾,不仅是分析解决问题及争取达到法律认知与社会认知相协调的过程,也是公理、情理、经验法则等因素考虑其中相互糅合,使我们的裁判文书出彩的地方。文书的这一环节,也是笔者在(2019)赣02民初59号案中着重关注的,本院认为部分,首先直接点明本案是公司解散纠纷,属变更之诉,也进一步说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及退出市场经济活动均需遵循法律规制,在归纳各方诉、辩、述意见后,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即诉请解散公司的条件是否成就,后紧接围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司法解散的三个方面的实质性要件展开说理论析,文书本院认为部分总体上做到了条理清楚、论证严密、说理透彻。
以上是笔者在审理(2019)赣02民初59号公司解散纠纷案及日常办案中对裁决文书制作的点滴体会,比较零散,不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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